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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 法院收费标准,土地赔偿款有纠纷怎么收费

摘要:本文介绍征地补偿 法院收费标准,土地赔偿款有纠纷怎么收费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土地赔偿款有纠纷怎么解决,土地补偿费归谁,土地纠纷应该找谁赔偿?,土地补偿款提起什么诉讼,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怎么解决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 法院收费标准,土地赔偿款有纠纷怎么收费

一、土地赔偿款有纠纷怎么收费

土地赔偿款纠纷的律师收费因多种因素而异。一般来说,律师费用会根据诉讼的标的和金额来确定。在土地纠纷案件中,律师费通常在6000元至10000元之间,但这一费用并非固定,可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决定。

收费影响因素:律师收费受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所需时间以及律师的经验和专业水平等因素影响。对于涉及大额赔偿或复杂法律问题的土地纠纷案件,律师费用可能会相应增加。

协商确定费用:在聘请律师前,当事人应与律师充分沟通,明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以便律师能够提供更准确的费用预估。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律师费用。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如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会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指派律师,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综上所述,土地赔偿款纠纷的律师收费因案件而异,建议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并与律师协商确定合理的费用。

二、土地补偿款提起什么诉讼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有:

可以先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

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受理机关对受理的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方式是:

1、协商解决,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

3、仲裁解决,提交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提取诉讼。

法院一般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及时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

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因此,出现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情况,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因为征地拆迁的程序相对而言很专业,所以还是希望广大被拆迁人聘请专业律师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最终才能取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土地征收的审批和供地程序是怎么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行了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市或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审批时间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过一年。

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法应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市、县政府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然后,土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土管部门组织实施。

4、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再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申请,由市或县土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县人民政府给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出让土地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划拨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家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审批程序,对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设项目的供地进程。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土地赔偿款有纠纷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此,土地补偿费的权利主体应为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土地补偿费归谁

一般发生土地纠纷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五、土地纠纷应该找谁赔偿?

一般发生土地纠纷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六、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有:

可以先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

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受理机关对受理的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方式是:

1、协商解决,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

3、仲裁解决,提交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提取诉讼。

法院一般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及时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

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因此,出现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情况,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因为征地拆迁的程序相对而言很专业,所以还是希望广大被拆迁人聘请专业律师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最终才能取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土地征收的审批和供地程序是怎么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行了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市或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审批时间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过一年。

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法应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市、县政府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然后,土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土管部门组织实施。

4、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再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申请,由市或县土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县人民政府给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出让土地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划拨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家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审批程序,对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设项目的供地进程。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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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补偿 法院收费标准,土地纠纷应该找谁赔偿?

内容审核: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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