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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里拆迁职工有赔偿吗谁来补偿,厂里拆迁员工是怎样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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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里拆迁职工有赔偿吗谁来补偿,厂里拆迁员工是怎样赔偿的

厂里拆迁职工有赔偿吗谁来补偿,厂里拆迁员工是怎样赔偿的

一、厂里拆迁员工是怎样赔偿的

法律主观:

可以得到补偿。企业拆迁的补偿主要包括的项目: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使用权 、厂库房、及其他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但是实践中,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这就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而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又因为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并非像住宅那样存在一个普遍认可的市场价格,在补偿上缺乏明确的标准。 二是 停产停业损失 ,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该部分也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 三是 拆迁补偿费 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和停产造成的违约金等补偿费用。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 不合格产品 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至于违约金的补偿,可以按照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实际违约金额来计算。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提前搬家费、拆迁奖励费、工程配合奖等。拆迁奖励本就是政策性的东西,奖励的多少也是因地而异,但是,拆迁奖励无非都是激励被拆迁人尽早搬迁而制定的,而这块额外奖励的补偿和拆迁补偿本身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对于企业而言,有形资产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才是最重要的,而且,往往因为拆迁补偿协商不下而错过了奖励的时间点,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拆迁奖励补偿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正是因为以上种种现实原因,拆迁方以各种借口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往往是非常低的,甚至根本无法达到合理的标准,在这种补偿下,企业多半是要吃大亏的。也有企业面对不合理补偿采取了反抗态度,但是聪明的拆迁方则会另辟蹊径来达到他们的目的,这时候你会发现,企业的财务、缴税、消防等等方面都会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关照”,一旦被找出问题,那就会惹来更大的麻烦。还有许多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面临拆迁的时候,抱有一种“等”、“耗”、“拖”的态度。他们认为,只要我能拖得住撑得久,动迁组终会因为拆迁进度的压力而接受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条件。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尤其是承租企业,在你消极等待的同时,拆迁方和被拆迁人也许已经达成了补偿协议,而一旦补偿款落实之后,你也只能是在拆迁方划定的盘子中去和被拆迁人通过诉讼手段分蛋糕,而如果你和被拆迁人当初签订的承租协议中本就有类似“遇到拆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补偿”的条款,那么你可以做的唯一一件事恐怕就只有后悔了。所以,企业拆迁一定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在自己不是很懂法律的情况下,应当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准备对 被拆迁房屋 的产权关系证明、现有设备清单、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装修装潢费用支出等相关材料证明,理清拆迁中的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有最重要的那就是借助拆迁律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积极应对随时出现的复杂状况、合理地制定维权策略,以争取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政府拆迁工厂员工有赔偿吗

法律分析:

如果员工是因为工厂要搬迁才离职的,可以得到工厂给付的一定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费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来支付的。

如果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如果是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工厂拆迁员工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

工厂拆迁工人应当有补偿。

工厂拆迁工人愿意跟随工厂搬迁的,工厂应当给予工人拆迁安置费;

工厂拆迁工人不愿意跟随工厂搬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工厂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费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来支付的。

如果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如果是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工厂拆迁员工有补偿吗

法律分析:

工厂拆迁的补偿款不会直接给到工人,工厂拆迁与工人没有直接关系,工人与工厂之间的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而拆迁的补偿对象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工厂厂房,设备等的所有权人。

作为工厂员工的话,工厂拆迁工厂与员工约定的合同发生变化,工厂与员工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工厂应当按照员工在该厂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工厂拆迁怎么补偿员工

法律分析:

工厂拆迁的补偿款不会直接给到工人,工厂拆迁与工人没有直接关系,工人与工厂之间的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而拆迁的补偿对象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工厂厂房,设备等的所有权人。

作为工厂员工的话,工厂拆迁工厂与员工约定的合同发生变化,工厂与员工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工厂应当按照员工在该厂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拆迁工厂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如果员工是因为工厂要搬迁才离职的,可以得到工厂给付的一定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费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来支付的。

如果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如果是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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