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农村自建门面房在拆迁时,应首先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这个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除了房屋本身的价值外,拆迁还会导致被征收人需要搬迁和临时安置,因此也会产生相应的补偿费用。这些费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包括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由于门面房通常用于商业经营,因此拆迁还可能导致被征收人停产停业,从而产生经济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这部分损失也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会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停产停业的时间等因素来确定。
四、其他补偿和奖励
除了上述三项主要补偿外,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还可能包括其他补偿和奖励,如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这些费用旨在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尽快完成搬迁。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被征收人应详细了解当地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如果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或寻求法律帮助。
二、农村店面房拆迁有补偿吗一、农村门面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沿街外观好似商业用房,同时也是用于实际经营行为的房屋。
例如饭店、超市、小宾馆等,今天探讨的是对这类房屋应该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沿街用房基本是正规的商服用地,不存在争议,产生争议的多在集体土地上。
所以接下来我们就探讨下在集体土地上沿街用房,它的形态分为以下几种:
1、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当中标注的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用房。
2、客观现实自然形成;
意思是本身不是沿街用房,房屋前面修路,房屋可做经营之用,这种时间推移自然形成的用房性质。
3、村乡镇统一规划的用房;
例如乡、村统一规划此地为超市一条街、建材一条街。
本身经过了乡、村的统一规划,但是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建筑以及土地审批手续。
4、自建宅基地;
例如农家乐饭店、农家乐宾馆。
5、集体企业改制;
之前是乡办、村办企业,被一次性买断的这种商铺用房。
第一种情况是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后四种是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房屋,这几种情况的用房如果遇到拆迁应该用商服的价值来补偿。
整个价值的递进状态由低到高为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
此类沿街商铺用房比住宅价值要高几倍甚至是十几倍,差距甚大,实践当中存在相应的争议。
被拆迁方主张是商业用房,拆迁房主张房产证是住宅用地、宅基地。
或集体企业一次性买断后,本身是厂房用地,只能按照所载明文件补偿,这就造成双方很大矛盾。
按照法律规定是必须持有商服或者商业用地的准入手续,也就是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的相关文件,之后建筑房屋也取得了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手续;
手续齐全才能得到相应商业用房的补偿。
实践当中,现实问题与法律规定也存在一定的脱节,不能完全相吻合。
我认为如果达到一定标准原则上也应该考虑按照商业用房价值来认定补偿。
1、具有沿街性、具有商业位置优势,满足商业用地价值取向;
2、取得法律所允许的相关经营手续,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持续稳定的经营行为,也就是客观满足此用地取得合法手续,并且持续稳定经营行为,满足常识所认定的商业用地的形态;
4、不能属于临时搭建、严重违章建筑。
限定集体土地基本法律是《城乡规划法》。
基于实践角度满足这四个条件的企业可以与征收方以商服的价值主张本企业权益。
二、农村自建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
正规的商服用途的房屋,按商铺补偿。
住宅改为非住宅(住改非),有营业执照的,可以高于住宅,但一般不会和商铺一样高。
如果是租用的商铺、门面,需要看是否在租赁期内,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拆迁补偿的明确约定,如果有,则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如果没有则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是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的。
●商铺拆迁补偿一赔三
●农村门面房拆迁怎么赔偿
●门面房拆迁怎么补偿
●拆迁门面租户补偿明细
●关于拆迁门面房补偿问题
●门面拆迁对租户有哪些补偿
三、农村门面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内容法律分析: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门面房拆迁补偿与住宅基本一样。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门面房拆迁怎么补偿法律分析:
门面房在拆迁时,应当根据政府制订的补偿标准来计算补偿结果,对于不同地段和不同时间内的拆迁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出现错误,如拆迁补偿计算有误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门面房在拆迁时,应当根据政府制订的补偿标准来计算补偿结果,对于不同地段和不同时间内的拆迁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出现错误,如拆迁补偿计算有误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一般门面拆迁怎么赔一、农村门面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沿街外观好似商业用房,同时也是用于实际经营行为的房屋。
例如饭店、超市、小宾馆等,今天探讨的是对这类房屋应该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沿街用房基本是正规的商服用地,不存在争议,产生争议的多在集体土地上。
所以接下来我们就探讨下在集体土地上沿街用房,它的形态分为以下几种:
1、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当中标注的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用房。
2、客观现实自然形成;
意思是本身不是沿街用房,房屋前面修路,房屋可做经营之用,这种时间推移自然形成的用房性质。
3、村乡镇统一规划的用房;
例如乡、村统一规划此地为超市一条街、建材一条街。
本身经过了乡、村的统一规划,但是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建筑以及土地审批手续。
4、自建宅基地;
例如农家乐饭店、农家乐宾馆。
5、集体企业改制;
之前是乡办、村办企业,被一次性买断的这种商铺用房。
第一种情况是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后四种是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房屋,这几种情况的用房如果遇到拆迁应该用商服的价值来补偿。
整个价值的递进状态由低到高为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
此类沿街商铺用房比住宅价值要高几倍甚至是十几倍,差距甚大,实践当中存在相应的争议。
被拆迁方主张是商业用房,拆迁房主张房产证是住宅用地、宅基地。
或集体企业一次性买断后,本身是厂房用地,只能按照所载明文件补偿,这就造成双方很大矛盾。
按照法律规定是必须持有商服或者商业用地的准入手续,也就是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的相关文件,之后建筑房屋也取得了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手续;
手续齐全才能得到相应商业用房的补偿。
实践当中,现实问题与法律规定也存在一定的脱节,不能完全相吻合。
我认为如果达到一定标准原则上也应该考虑按照商业用房价值来认定补偿。
1、具有沿街性、具有商业位置优势,满足商业用地价值取向;
2、取得法律所允许的相关经营手续,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持续稳定的经营行为,也就是客观满足此用地取得合法手续,并且持续稳定经营行为,满足常识所认定的商业用地的形态;
4、不能属于临时搭建、严重违章建筑。
限定集体土地基本法律是《城乡规划法》。
基于实践角度满足这四个条件的企业可以与征收方以商服的价值主张本企业权益。
二、农村自建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
正规的商服用途的房屋,按商铺补偿。
住宅改为非住宅(住改非),有营业执照的,可以高于住宅,但一般不会和商铺一样高。
如果是租用的商铺、门面,需要看是否在租赁期内,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拆迁补偿的明确约定,如果有,则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如果没有则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是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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