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建房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性: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通常用于特定的公共或公益目的,如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等。这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合作建房的条件:若要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建房,应确保该合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一般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合作项目应符合划拨土地的使用目的;
应获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审批;
可能需要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合作开发,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若获得批准并依法补缴相关费用(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合作建房行为可视为有效。
风险提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进行合作开发,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罚款等。因此,在进行此类合作前,务必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所有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建房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是有效的。但务必谨慎操作,以确保合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建房是不是有效的法律分析:
以划拨方式都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与他人进行合作建房的话会被视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只要被转让方能够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三、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建房是否有效法律分析: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子能交易。
但是转让方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才可以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四、国有划拨土地上建的房子,是否可以买卖法律分析:
以划拨方式都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与他人进行合作建房的话会被视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只要被转让方能够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五、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建房是否有效?法律分析:
以划拨方式都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与他人进行合作建房的话会被视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只要被转让方能够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六、2023年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建房是否有效法律分析:
以划拨方式都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与他人进行合作建房的话会被视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只要被转让方能够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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