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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拆迁宅基地怎样补偿,吉林长春现场办案,解决征收不合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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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拆迁宅基地怎样补偿,吉林长春现场办案,解决征收不合理问题

哈尔滨拆迁宅基地怎样补偿,吉林长春现场办案,解决征收不合理问题

一、吉林长春现场办案,解决征收不合理问题

吉林长春现场办案,解决征收不合理问题

二、长春这里房屋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同时还对国家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程序、对农民的经济补偿程序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并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三、长春强行征地的相关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是指长春市市区的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和汽车产业开发区。

2、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3、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

一类区160元/平方米;二类区120元/平方米;三类区100元/平方米;四类区80元/平方米;五类区70元/平方米;六类区65元/平方米;七类区50元/平方米。

4、征收土地时,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5、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6、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7、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

8、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给予补偿。

9、建设项目占用菜地的,新菜地建设基金按照3.5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占用其它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2.0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

10、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11、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和双阳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12、合隆镇执行农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米沙子镇、万宝镇执行德惠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执行九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13、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府发〔2008〕9号)同时废止

长春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市政府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根据上文中的长春市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看出这一政策保障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因征地而降低,保障了农民的长远生计,是我国政府对农民权益的合理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长春二道征地补偿是什么?

长春市征地补偿标准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是指长春市市区的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和汽车产业开发区。

2、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3、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

一类区160元平方米;

二类区120元平方米;

三类区100元平方米;

四类区80元平方米;

五类区70元平方米;

六类区65元平方米;

七类区50元平方米。

4、征收土地时,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5、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6、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7、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

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

8、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给予补偿。

9、建设项目占用菜地的,新菜地建设基金按照3.5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

占用其它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2.0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

10、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11、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和双阳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12、合隆镇执行农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米沙子镇、万宝镇执行德惠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执行九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13、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府发〔2008〕9号)同时废止长春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市政府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根据上文中的长春市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看出这一政策保障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因征地而降低,保障了农民的长远生计,是我国政府对农民权益的合理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长春二道征地补偿是怎么样的

长春市征地补偿标准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是指长春市市区的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和汽车产业开发区。

2、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3、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

一类区160元平方米;

二类区120元平方米;

三类区100元平方米;

四类区80元平方米;

五类区70元平方米;

六类区65元平方米;

七类区50元平方米。

4、征收土地时,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5、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6、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7、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

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

8、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给予补偿。

9、建设项目占用菜地的,新菜地建设基金按照3.5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

占用其它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2.0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

10、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11、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和双阳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12、合隆镇执行农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米沙子镇、万宝镇执行德惠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执行九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13、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府发〔2008〕9号)同时废止长春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市政府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根据上文中的长春市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看出这一政策保障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因征地而降低,保障了农民的长远生计,是我国政府对农民权益的合理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长春这里房屋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同时还对国家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程序、对农民的经济补偿程序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并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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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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