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听说过“大姐大”暴力强拆的离奇事件吗?最近这事儿在网上可火得一塌糊涂,简直比电视剧还精彩!😱
话说这位大姐大,可不是一般的彪悍啊!她带着一群人,冲进拆迁户家里,不仅动手强拆,还把十几条蛇扔进人家家里,这是要干嘛?拍恐怖片吗?🐍😱
想想看,那些拆迁户们回到家,一开门,突然发现地上爬满了蛇,那场面得多惊悚啊!估计连恐怖片导演都得佩服这位大姐大的创意!😂
不过,这种暴力行为可不是闹着玩的。最终,这位大姐大被判了7年6个月的刑期,这也算是给她一个教训了吧!👮♀️🔒
这事儿也让我们看到了,暴力解决问题是行不通的。无论是拆迁还是其他矛盾,都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而不是靠暴力和恐吓。🙅♀️
不过,好奇归好奇,我可不想碰上这种奇葩。毕竟,谁也不愿意自己的生活被这种暴力事件搅得一团糟吧!😅
在2年多时间内,李某梅团伙6次故意毁坏财物、5次寻衅滋事、1次非法侵入住宅。为了笼络骨干成员,李某梅还容留他人吸毒、妨害作证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后,希望这位大姐大在监狱里好好反省,出来后能重新做人,别再给社会添乱了。🙏#热点引擎计划#
二、强奸判处 -暴力犯罪王马玲的母亲李克英居住的房屋就在该拆迁范围内。
拆迁公司具体负责拆迁的人袁德春(39岁)为达到拆迁目的,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61岁的李克英家中,“辱骂、威胁李克英及其女儿”,砸坏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
李克英的女儿王马玲等人曾报警,但仍无济于事。
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王马玲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王马玲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王马玲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
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王马玲家,要求与应某或王马玲“商谈”拆迁事宜,因家中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并对拆迁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为有厌恶和畏惧心理,王马玲不敢开门让袁某等人进屋。
袁某等人就一直在王马玲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
王马玲的两个弟弟(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分别持菜刀、铁锨赶至王马玲家门口保护姐姐,并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争执。
在室内的王马玲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担心弟弟吃亏,随即挤开防盗门,持菜刀向着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致袁某当场死亡。
日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马玲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是被害人袁春(化名)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王马玲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她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
王马玲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判处王马玲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万元。
面对暴力拆迁,王马玲以暴制暴,致人死亡,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承担数额较大的民事赔偿。
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法院对王马玲作出的“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
江苏省高级法院将案件定性为“犯故意伤害罪”,王马玲被判有期徒刑5年。
”律师认为这个案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某些部门、某些拆迁公司应当警醒,私权利不可侵犯,否则不会是双赢的结果。
转自:
今日法言、法律实务讲座、刑事正义
三、妇女砍杀7名暴力强拆人员致1死6伤,法院判决亮了!又是一起暴力拆迁惨案,3名强拆人员被捅伤!最高检:
属正当防卫
四、又是一起暴力拆迁惨案,3名强拆人员被捅伤!最高检:属正当防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致人死亡8类案件。
它基本上包括了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各类刑事案件。
杀人案件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案件。
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各国刑事法律都把杀人列为最严重、最危险的恶性案件。
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互相交错,或伴随其他犯罪行为。
如抢劫、盗窃时杀人,或杀人后放火灭迹等。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一、抢劫罪具有的主体构成要件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二、最高院抢劫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五、八大暴力刑事案件事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致人死亡8类案件。
它基本上包括了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各类刑事案件。
杀人案件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案件。
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各国刑事法律都把杀人列为最严重、最危险的恶性案件。
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互相交错,或伴随其他犯罪行为。
如抢劫、盗窃时杀人,或杀人后放火灭迹等。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一、抢劫罪具有的主体构成要件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二、最高院抢劫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六、强奸判处 -暴力犯罪王马玲的母亲李克英居住的房屋就在该拆迁范围内。
拆迁公司具体负责拆迁的人袁德春(39岁)为达到拆迁目的,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61岁的李克英家中,“辱骂、威胁李克英及其女儿”,砸坏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
李克英的女儿王马玲等人曾报警,但仍无济于事。
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王马玲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王马玲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王马玲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
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王马玲家,要求与应某或王马玲“商谈”拆迁事宜,因家中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并对拆迁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为有厌恶和畏惧心理,王马玲不敢开门让袁某等人进屋。
袁某等人就一直在王马玲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
王马玲的两个弟弟(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分别持菜刀、铁锨赶至王马玲家门口保护姐姐,并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争执。
在室内的王马玲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担心弟弟吃亏,随即挤开防盗门,持菜刀向着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致袁某当场死亡。
日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马玲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是被害人袁春(化名)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王马玲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她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
王马玲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判处王马玲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万元。
面对暴力拆迁,王马玲以暴制暴,致人死亡,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承担数额较大的民事赔偿。
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法院对王马玲作出的“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
江苏省高级法院将案件定性为“犯故意伤害罪”,王马玲被判有期徒刑5年。
”律师认为这个案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某些部门、某些拆迁公司应当警醒,私权利不可侵犯,否则不会是双赢的结果。
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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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渝水区拆迁补偿标准,八大暴力刑事案件事例
内容审核:徐会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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