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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南川又一区域拟被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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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川又一区域拟被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南川生活

都市主流新媒\n\n\n\n 9月5日,南川区政府网站发布了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n\n\n\n\n\n\n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区人民政府拟征收三泉镇三泉社区10组部分集体土地78.6615亩。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u003E的通知》(南川府发〔202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三泉镇三泉社区10组部分集体土地(农用地)78.6615亩。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城镇规划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照3.6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收耕地内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按被征收耕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000元亩。林地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除青苗费外)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10000元亩。

拟征地范围内的林地上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征收林地内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按被征收林地面积计算,标准为:灌木林及其他林地林木3000元亩;一般乔木林林木8000元亩。林地内除林木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川府发〔2021〕8号)附件4相关标准据实清理补偿,林地内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若低于8000元亩的,则按80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足。

其他地上附着物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征地面积或结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u003E的通知》(南川府发〔2021 〕8号)附件3、4分类标准支付给其所有权人。结合实际支付给所有权人后仍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流转土地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时,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应当会同区农业农村委、三泉镇人民政府等查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经多方确认后支付给所有权人。

(三)农村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发〔2021〕8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被拆迁房屋(层高不足、圈舍和简易结构除外)按重置价格50%的标准另行予以补助。

房屋的附属设施按照《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川府发〔2021〕8号)附件5规定的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装饰物,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层高不足、圈舍、简易结构除外)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u003E的通知》(南川府发〔2021〕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15人。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万元。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 1.已按照或者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3.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n\n\n(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u003E的通知》(南川府发〔2021〔8号)第十条及附件6所规定标准执行。

(二)本方案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业主单位、三泉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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