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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拆迁安置房每人补偿多少平方,昆明市回迁安置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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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拆迁安置房每人补偿多少平方,昆明市回迁安置房政策

昆明拆迁安置房每人补偿多少平方,昆明市回迁安置房政策

一、昆明市回迁安置房政策

法律主观:

回迁 安置房 规定:回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 拆迁 人或开发商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安置的政策标准以及事先签订的 拆迁协议 ,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拆迁安置房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其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地税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核定计征营业税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格计征营业税,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安置房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 土地使用权 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昆明市企业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昆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昆明市企业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厂房地上物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2、工厂停产停业的损失,也可以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搬迁的费用和物资的运输等;

4、工厂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5、对积极拆迁的企业的奖励费用。

企业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应尽量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权益,这些都会成为今后企业发展的经济基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昆明市企业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实行“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规定应落实私房政策腾退的私房,主要是指我市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错收、错改的自住房。

对房主原来的出租房,不论其住户变动情况如何,不属本办法腾退范围。

私房主现已住单位公房或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人均居住面积已超过全市人均居住标准的,暂不予腾房。

特殊情况需腾房的,须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同意。

私房主在接受发还的自住房时,原住的公房应同时退还产权单位。

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实行“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

对符合规定,需要腾退的私人房屋,由使用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及占房者个人负责腾退。

三、凡有腾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落实政策的规定,采取多种办法腾退私房,房管部门予以配合、支持。

如一时无法腾退的,应与私房主商定腾房期限,按期兑现。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和其它特殊 需要不能腾退的私房,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由使用单位作价承购,并另行安排私房主住房;

也可由使用单位用其他房屋同私房主进行产权互换,合理结算价格。

五、对有腾房责任,但无建房能力的单位,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优先售给商品房。

六、对购买商品房有实际困难的腾房单位,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同意,可以优惠购买商品房。

每解决一户腾房职工住房的单位,可同时购买三套商品房,其中,全价商品房二套,优惠价商品房一套。

七、凡有建房、购房能力或本单位有房屋的腾房单位,在分配和调整住房时,应优先安排和调整需要腾退私房的职工。

八、鼓励有腾房责任的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

如职工单位补贴达优惠价20%,职工个人出资达优惠价70%时,由房管部门优惠出售商品房。

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今后如需出售,只能售给房管部门或已支付补贴的单位。

九、凡有腾房责任的个人自己出资购买商品房时,由房管部门按优惠价售给。

如果参加住宅合作社时,只要首次付款达房价的5%,可优先吸收为合作社社员,其余房价一般在3-5年内付清;

特殊困难的,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同意,可在5-10年内付清。

十、腾房人如无工作单位、无职业且无购房或建房能力,子女或亲属又无法帮助其解决住房的,由房管部门从落实政策的房源中统筹解决。

十一、单位对安排了住房后仍不腾房的职工,可视情况给予加收租金等经济制裁,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对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接受处罚,逾期三个月以上仍拒绝搬迁的,腾房单位可会同城管监察队及房管等部门强制搬迁。

十二、对在腾房搬迁中煽动闹事、行凶打人、扰乱社会治安,阻碍公务人员履行职责的,房管部门或腾房单位可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三、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有权令其改正。

十四、负责腾房工作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行贿受贿。

违者,依法论处。

十五、本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一九八九年十月

五、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失效]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实行“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规定应落实私房政策腾退的私房,主要是指我市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错收、错改的自住房。

对房主原来的出租房,不论其住户变动情况如何,不属本办法腾退范围。

私房主现已住单位公房或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人均居住面积已超过全市人均居住标准的,暂不予腾房。

特殊情况需腾房的,须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同意。

私房主在接受发还的自住房时,原住的公房应同时退还产权单位。

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实行“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

对符合规定,需要腾退的私人房屋,由使用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及占房者个人负责腾退。

三、凡有腾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落实政策的规定,采取多种办法腾退私房,房管部门予以配合、支持。

如一时无法腾退的,应与私房主商定腾房期限,按期兑现。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和其它特殊 需要不能腾退的私房,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由使用单位作价承购,并另行安排私房主住房;

也可由使用单位用其他房屋同私房主进行产权互换,合理结算价格。

五、对有腾房责任,但无建房能力的单位,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优先售给商品房。

六、对购买商品房有实际困难的腾房单位,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同意,可以优惠购买商品房。

每解决一户腾房职工住房的单位,可同时购买三套商品房,其中,全价商品房二套,优惠价商品房一套。

七、凡有建房、购房能力或本单位有房屋的腾房单位,在分配和调整住房时,应优先安排和调整需要腾退私房的职工。

八、鼓励有腾房责任的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

如职工单位补贴达优惠价20%,职工个人出资达优惠价70%时,由房管部门优惠出售商品房。

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今后如需出售,只能售给房管部门或已支付补贴的单位。

九、凡有腾房责任的个人自己出资购买商品房时,由房管部门按优惠价售给。

如果参加住宅合作社时,只要首次付款达房价的5%,可优先吸收为合作社社员,其余房价一般在3-5年内付清;

特殊困难的,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同意,可在5-10年内付清。

十、腾房人如无工作单位、无职业且无购房或建房能力,子女或亲属又无法帮助其解决住房的,由房管部门从落实政策的房源中统筹解决。

十一、单位对安排了住房后仍不腾房的职工,可视情况给予加收租金等经济制裁,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对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接受处罚,逾期三个月以上仍拒绝搬迁的,腾房单位可会同城管监察队及房管等部门强制搬迁。

十二、对在腾房搬迁中煽动闹事、行凶打人、扰乱社会治安,阻碍公务人员履行职责的,房管部门或腾房单位可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三、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有权令其改正。

十四、负责腾房工作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行贿受贿。

违者,依法论处。

十五、本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一九八九年十月

六、昆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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