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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私宅拆迁有宅基地补偿吗,城市国有土地上的私宅可用回收名义拆迁吗?

摘要:本文介绍城市私宅拆迁有宅基地补偿吗,城市国有土地上的私宅可用回收名义拆迁吗?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政府有权收回宅基地吗,老屋拆了宅基地归谁,回迁房的土地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还是私人,闲置的宅基地村委有权收回吗,拆迁房子里面的废品归谁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城市私宅拆迁有宅基地补偿吗,城市国有土地上的私宅可用回收名义拆迁吗?

城市私宅拆迁有宅基地补偿吗,城市国有土地上的私宅可用回收名义拆迁吗?

一、城市国有土地上的私宅可用回收名义拆迁吗?

城市国有土地上的私宅一般不能以回收名义进行拆迁。

一、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不能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一定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必须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因此,城市国有土地上的私宅的所有权并不能以回收名义进行转让或拆迁。

二、拆迁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拆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将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予以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拆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不能以回收名义随意进行。

综上所述,城市国有土地上的私宅不能以回收名义进行拆迁。如果需要进行拆迁,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闲置的宅基地村委有权收回吗

政府有权收回宅基地。

国家有权收回宅基地,但并不是随意收回,比如为了建设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建设而需要土地的,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或者搬迁到其他地方而不用土地的土地,村委会会向人民政府批准,然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国家有权收回,但如果是承包期内的土地,发包方就不能收回,除非在承包期内,全家户口迁往城市并转为非农户口时,或者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员去世了,那国家就有权收回。

国家收回的宅基地的补偿情况如下:

1、土地补偿费。

因为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所以获得的补偿是发给村集体,然后村集体再协商分配方案,分发给村民,具体发多少看村委会怎么分配。

一般情况下,获得的补偿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偿费如果被征用的土地是耕地,每一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如果征用的是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3、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土地实际耕种的人应该获得地上青苗的补偿费;

4、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具体标准以当地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三、政府有权收回宅基地吗

一、老屋拆了宅基地归谁1、老屋拆了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拆除,个人对宅基地均只具有使用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人死后宅基地归谁农村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按规定,宅基地不可以作为财产继承,但是房屋是可以作为财产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的儿女拥有农村房屋的所有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

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

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3、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

四、老屋拆了宅基地归谁

法律分析:

一般为国有。

拆迁的是商品房,回迁房自然是应当商品房。

拆迁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回迁房的性质一般不是商品房。

回迁房最终确认的产权性质,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1、若回迁房的性质为商品房及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

2、若回迁房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效力则按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如果回迁房的房屋性质还未确定,因该房屋性质无法确定,故该类合同的效力尚无法确定,当事人可在房屋产权性质确定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五、回迁房的土地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还是私人

法律分析:

一般为国有。

拆迁的是商品房,回迁房自然是应当商品房。

拆迁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回迁房的性质一般不是商品房。

回迁房最终确认的产权性质,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1、若回迁房的性质为商品房及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

2、若回迁房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效力则按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如果回迁房的房屋性质还未确定,因该房屋性质无法确定,故该类合同的效力尚无法确定,当事人可在房屋产权性质确定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六、拆迁房子里面的废品归谁

政府有权收回宅基地。

国家有权收回宅基地,但并不是随意收回,比如为了建设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建设而需要土地的,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或者搬迁到其他地方而不用土地的土地,村委会会向人民政府批准,然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国家有权收回,但如果是承包期内的土地,发包方就不能收回,除非在承包期内,全家户口迁往城市并转为非农户口时,或者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员去世了,那国家就有权收回。

国家收回的宅基地的补偿情况如下:

1、土地补偿费。

因为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所以获得的补偿是发给村集体,然后村集体再协商分配方案,分发给村民,具体发多少看村委会怎么分配。

一般情况下,获得的补偿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偿费如果被征用的土地是耕地,每一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如果征用的是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3、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土地实际耕种的人应该获得地上青苗的补偿费;

4、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具体标准以当地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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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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