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张湾 办事 处红星、潘台、洪山头、云湾、西湾、张湾村、 金华 社区。 补偿标准:耕地:42000元亩;菜地:46200元亩;果园:46200元亩;茶园:46200元亩;精养鱼池:46200元亩;林地:29400元亩;未利用地:21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张湾办事处城镇规划建 城区 以外得所有村组:黄集镇黄集、耿坡村、黄府巷、前进村、芙蓉路居委会,襄北监狱果园队、五农场三队、四队、农科所、酿造 公司 、砖厂(八监区)、5925部队;刘集办事处;伙集镇伙牌、襄郜、下冯、马庄、刘庄、王庄、王湖冲、湾子村;双沟镇双南、仓房、赵湾、双北、韦庄、杨-刘、吴河、陈湾、龚咀村;东津镇祈巷、东津、樊营村。 补偿标准:耕地:39600元亩;菜地:43560元亩;果园:43560元亩;茶园:43560元亩;精养鱼池:43560元亩;林地:27720元亩;未利用地:198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黄集、伙牌、双沟、东津四镇城镇规划建成区以外的所有村组(含黄集镇内襄北监狱其他分场);龙王镇龙兴、湖沿村;石桥镇石桥居委会;古驿镇吕镇村;襄北监狱一农场四队;朱集镇四新村、朱集村;程河镇程河、孙-岗、南元村;张家集张集、杨榜村;黄龙镇柏桥、新桥、刘岗、陈桥村;峪山镇峪山街道居委会。 补偿标准:耕地:35280元亩;菜地:38808元亩;果园:38808元亩;茶园:38808元亩;精养鱼池:38808元亩;林地:24696元亩;未利用地:1764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龙王镇、石桥村、古驿镇、朱集镇、程河镇、张家集镇、黄龙镇、峪山镇等八个镇城镇规划建城区以外的所有村组;襄北监狱古驿镇辖区内其他分场、石桥镇内其他分场。 补偿标准:耕地:33600元亩;菜地:36960元亩;果园:36960元亩;茶园:36960元亩;精养鱼池:36960元亩;林地:23520元亩;未利用地:1680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即明拆迁律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襄阳市襄城区征迁区域一、襄阳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采取区片综合价,即综合考虑地类、产值、人均耕地数量、区位、农用地等级、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将市区土地划分五个等级,制定各等级区片综合价(见附件一)。
根据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中确定的市区统一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定点调查的耕地三年平均年产值,市区一级、二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确定为1700元/亩(蔬菜基地22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三级、四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蔬菜基地16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五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200元/亩。
考虑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际,除按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外,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的土地另按所处的区位条件适当增加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计算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
征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产值的8至10倍计算;
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下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有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旱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
征收无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旱地年产值的4倍计算;
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按所在地段耕地的安置补偿标准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为:
一、二级地段12000元,三、四级地段11000元,五级地段10000元。
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一半计算;
征收其他无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耕地状况,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产值的16倍,最高不得高于25倍。
依照前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补偿倍数,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产值的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村集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从增加的补偿费中解决;
(四)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产值的1倍计算。
三、湖北省襄阳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2021年襄阳拆迁补偿标准襄阳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它的地区划分的类别来进行,划分为一类区域的补偿标准,按照耕地48300元每亩,菜地53130元每亩,没有利用的土地,24150元每亩。
一、具体法律规定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
流芳街;
大桥新区办事处;
庙山开发区庙山、邬树、普安、向阳、幸福村、纸坊街;
藏龙岛办事处长家咀、梁山头村。
补偿标准为:
耕地:
48300元/亩;
菜地:
53130元/亩;
果园:
53130元/亩;
茶园:
53130元/亩;
精养鱼池:
53130元/亩;
林地:
38640元/亩;
未利用地:
2415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豹澥村;
五里界街;
梁子湖风景区办事处新华、北咀村;
乌龙泉街;
郑店街;
庙山开发区花山吴村、肖榨坊街;
金口街;
藏龙岛办事处栗庙、蔡王、大李、中洲、吴泗、方家咀
补偿标准为:
耕地:
44100元/亩;
菜地:
48510元/亩;
果园:
48510元/亩;
茶园:
48510元/亩;
精养鱼池:
48510元/亩;
林地:
35280元/亩;
未利用地:
2205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法泗镇;
安山镇;
金水办事处。
补偿标准为:
耕地:
39900元/亩;
菜园:
43890元/亩;
果园:
43890元/亩;
茶园:
43890元/亩;
精养鱼池:
43890元/亩;
林地:
31920元/亩;
未利用地:
1995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
山坡乡;
舒安乡;
湖泗镇;
梁子湖风景区南咀、远景、保福、保福祠、梁湖村。
补偿标准为:
耕地:
35700元/亩;
菜园:
39270元/亩;
果园:
39270元/亩;
茶园:
39270元/亩;
精养鱼池:
39270元/亩;
林地:
28560元/亩;
未利用地:
17850元/亩。
各位被拆迁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和附着物费用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五、襄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襄阳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它的地区划分的类别来进行,划分为一类区域的补偿标准,按照耕地48300元每亩,菜地53130元每亩,没有利用的土地,24150元每亩。
一、具体法律规定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
流芳街;
大桥新区办事处;
庙山开发区庙山、邬树、普安、向阳、幸福村、纸坊街;
藏龙岛办事处长家咀、梁山头村。
补偿标准为:
耕地:
48300元/亩;
菜地:
53130元/亩;
果园:
53130元/亩;
茶园:
53130元/亩;
精养鱼池:
53130元/亩;
林地:
38640元/亩;
未利用地:
2415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豹澥村;
五里界街;
梁子湖风景区办事处新华、北咀村;
乌龙泉街;
郑店街;
庙山开发区花山吴村、肖榨坊街;
金口街;
藏龙岛办事处栗庙、蔡王、大李、中洲、吴泗、方家咀
补偿标准为:
耕地:
44100元/亩;
菜地:
48510元/亩;
果园:
48510元/亩;
茶园:
48510元/亩;
精养鱼池:
48510元/亩;
林地:
35280元/亩;
未利用地:
2205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法泗镇;
安山镇;
金水办事处。
补偿标准为:
耕地:
39900元/亩;
菜园:
43890元/亩;
果园:
43890元/亩;
茶园:
43890元/亩;
精养鱼池:
43890元/亩;
林地:
31920元/亩;
未利用地:
1995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
山坡乡;
舒安乡;
湖泗镇;
梁子湖风景区南咀、远景、保福、保福祠、梁湖村。
补偿标准为:
耕地:
35700元/亩;
菜园:
39270元/亩;
果园:
39270元/亩;
茶园:
39270元/亩;
精养鱼池:
39270元/亩;
林地:
28560元/亩;
未利用地:
17850元/亩。
各位被拆迁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和附着物费用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六、襄阳征地有什么补偿标准?一、襄阳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采取区片综合价,即综合考虑地类、产值、人均耕地数量、区位、农用地等级、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将市区土地划分五个等级,制定各等级区片综合价(见附件一)。
根据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中确定的市区统一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定点调查的耕地三年平均年产值,市区一级、二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确定为1700元/亩(蔬菜基地22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三级、四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蔬菜基地16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五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200元/亩。
考虑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际,除按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外,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的土地另按所处的区位条件适当增加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计算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
征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产值的8至10倍计算;
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下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有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旱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
征收无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旱地年产值的4倍计算;
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按所在地段耕地的安置补偿标准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为:
一、二级地段12000元,三、四级地段11000元,五级地段10000元。
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一半计算;
征收其他无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耕地状况,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产值的16倍,最高不得高于25倍。
依照前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补偿倍数,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产值的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村集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从增加的补偿费中解决;
(四)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产值的1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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