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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铁西区政府宁官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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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铁西区政府宁官征地补偿款

沈阳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铁西区政府宁官征地补偿款

一、铁西区政府宁官征地补偿款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银西铁路庆阳征地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1)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一区一轴两核心、一环三廊四组团”的空间结构。

一区一轴:

中关村科技创新基地核心区、青和活力轴。

两核心:

中央创新核、浑河生态核。

一环三廊:

智能生态环、浑河生态廊道、浑蒲灌渠生态廊道、细河生态廊道。

四组团:

四个生态居住区,形成融合互动、生态有机的居住群落。

(2)用地布局

科创用地及居住用地布局:

采用产业和居住片区相邻并分别集中布局的理念,形成“汉堡包”式的规划结构。

产业和居住相邻布局,更利于构建产城融合格局。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

结合居住区设置基层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和商业服务设施,形成簇群式的邻里服务中心。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

主要位于中央大街、开发二十五号沿线,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进行布置,为创新人才提供活力时尚服务。

规划商业设施用地包括商业、商务、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等。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围绕中央湖区,形成向外发散的景观平面布局,打造地区公园、区域廊道、带状绿地三级绿化体系,保障生态用地与建设用地相互契合。

公园绿地包括块状公园绿地和街头公园绿地等。

防护绿地主要为三环道路防护绿地和高压廊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三、沈阳铁西宁官动迁规划

法律分析:

(1)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一区一轴两核心、一环三廊四组团”的空间结构。

一区一轴:

中关村科技创新基地核心区、青和活力轴。

两核心:

中央创新核、浑河生态核。

一环三廊:

智能生态环、浑河生态廊道、浑蒲灌渠生态廊道、细河生态廊道。

四组团:

四个生态居住区,形成融合互动、生态有机的居住群落。

(2)用地布局

科创用地及居住用地布局:

采用产业和居住片区相邻并分别集中布局的理念,形成“汉堡包”式的规划结构。

产业和居住相邻布局,更利于构建产城融合格局。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

结合居住区设置基层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和商业服务设施,形成簇群式的邻里服务中心。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

主要位于中央大街、开发二十五号沿线,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进行布置,为创新人才提供活力时尚服务。

规划商业设施用地包括商业、商务、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等。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围绕中央湖区,形成向外发散的景观平面布局,打造地区公园、区域廊道、带状绿地三级绿化体系,保障生态用地与建设用地相互契合。

公园绿地包括块状公园绿地和街头公园绿地等。

防护绿地主要为三环道路防护绿地和高压廊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四、沈阳铁西宁官动迁规划 法律问题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补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时,依法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市市辖区内的集体土地。

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

第五条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下列标准执行:

旱地每亩600元。

水浇地分别为:

粮田每亩1300元,菜地每亩2700元。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下(含1亩)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人均耕地1亩以上,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二)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多年经济林及花卉的土地,按邻近粮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

(三)征用宅基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进行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

(五)征用林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

(六)征用村内空闲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

(七)征用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八)征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乡镇企业用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

(九)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

第七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需要征用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以社、组为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下列土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为:

(一)征用耕地的按附表

(二)执行。

(二)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及多年经济林的土地,按邻近菜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进行补助。

(三)征用室外种植的花卉,按邻近粮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助。

征用室内种植的花卉,按邻近菜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助。

(四)征用林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被征用地上附着物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按《西宁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执行。

(二)地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

(四)执行。

(三)林木补偿标准按附表

(五)执行。

第九条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征用旱地、水浇地(粮田、菜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倍支付,见附表

(三)。

第十条市辖县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补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时,依法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市市辖区内的集体土地。

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

第五条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下列标准执行:

旱地每亩600元。

水浇地分别为:

粮田每亩1300元,菜地每亩2700元。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下(含1亩)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人均耕地1亩以上,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二)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多年经济林及花卉的土地,按邻近粮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

(三)征用宅基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进行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

(五)征用林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

(六)征用村内空闲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

(七)征用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八)征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乡镇企业用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

(九)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

第七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需要征用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以社、组为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下列土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为:

(一)征用耕地的按附表

(二)执行。

(二)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及多年经济林的土地,按邻近菜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进行补助。

(三)征用室外种植的花卉,按邻近粮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助。

征用室内种植的花卉,按邻近菜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助。

(四)征用林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被征用地上附着物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按《西宁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执行。

(二)地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

(四)执行。

(三)林木补偿标准按附表

(五)执行。

第九条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征用旱地、水浇地(粮田、菜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倍支付,见附表

(三)。

第十条市辖县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规定

法律分析:

(1)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一区一轴两核心、一环三廊四组团”的空间结构。

一区一轴:

中关村科技创新基地核心区、青和活力轴。

两核心:

中央创新核、浑河生态核。

一环三廊:

智能生态环、浑河生态廊道、浑蒲灌渠生态廊道、细河生态廊道。

四组团:

四个生态居住区,形成融合互动、生态有机的居住群落。

(2)用地布局

科创用地及居住用地布局:

采用产业和居住片区相邻并分别集中布局的理念,形成“汉堡包”式的规划结构。

产业和居住相邻布局,更利于构建产城融合格局。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

结合居住区设置基层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和商业服务设施,形成簇群式的邻里服务中心。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

主要位于中央大街、开发二十五号沿线,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进行布置,为创新人才提供活力时尚服务。

规划商业设施用地包括商业、商务、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等。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围绕中央湖区,形成向外发散的景观平面布局,打造地区公园、区域廊道、带状绿地三级绿化体系,保障生态用地与建设用地相互契合。

公园绿地包括块状公园绿地和街头公园绿地等。

防护绿地主要为三环道路防护绿地和高压廊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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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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