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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拆迁补偿拐角处多给评估吗,商铺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处理?

摘要:本文介绍商铺拆迁补偿拐角处多给评估吗,商铺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处理?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拆迁商铺如何补偿,商铺拆迁和住宅拆迁哪个赔偿高,拆迁对商铺的补偿,商铺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是什么,商铺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商铺拆迁补偿拐角处多给评估吗,商铺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处理?

商铺拆迁补偿拐角处多给评估吗,商铺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处理?

一、商铺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处理?

商铺拆迁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处理:

一、申请听证

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拆迁补偿方案。这是一个提出自己诉求和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

二、协商解决

在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拆迁人可以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能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达成协议,将有助于解决纠纷。

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被拆迁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

综上所述,面对商铺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被拆迁人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拆迁通知、补偿协议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二、商铺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是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二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需要看到拆迁协议,才能确定拆迁是否合法,以及能索要哪些赔偿。

三是拆除非住房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也将得到补偿:

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拆迁商铺如何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时,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要比普遍住宅要高,赔偿的项目也比普遍住宅要多。

商铺拆迁和住宅拆迁的补偿肯定是不一样的。

商户拆迁的补偿一般情况下会比住宅拆迁补偿高。

因为商铺拆迁它涉及到的不仅有房屋的使用权还包含了商铺可能带来的利润价值与经济效益这些都是要计算在补偿里面的。

商铺拆迁补偿标准?商铺拆迁补偿标准包括:

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

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

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搬迁费用;

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要比普遍住宅要高,赔偿的项目也比普遍住宅要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商铺拆迁和住宅拆迁哪个赔偿高

法律分析:

征收过程中涉及商铺的,应当依法进行补偿,具体而言,包含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符合条件的一些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拆迁对商铺的补偿

法律分析:

征收过程中涉及商铺的,应当依法进行补偿,具体而言,包含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符合条件的一些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商铺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一是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二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需要看到拆迁协议,才能确定拆迁是否合法,以及能索要哪些赔偿。

三是拆除非住房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也将得到补偿:

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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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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