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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黄陂区拆迁补偿条款,被执行人配偶的工资能否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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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黄陂区拆迁补偿条款,被执行人配偶的工资能否直接执行

关于武汉市黄陂区拆迁补偿条款,被执行人配偶的工资能否直接执行

一、被执行人配偶的工资能否直接执行

法律主观:

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 追加被执行人 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所以正确界定 夫妻共同债务 与 夫妻个人债务 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 夫妻共有财产 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指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强制执行会不会执行配偶

一、能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1、能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根据以下情形认定:

(1)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

(2)如果是个人财产的话就不能够执行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离婚执行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离婚执行财产分配规定是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离婚后在执行阶段,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新配偶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三、能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

一、强制执行可以执行配偶的财产吗1、强制执行不可以执行配偶的财产。

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是不能直接执行的,可以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者起诉被执行人配偶取得其对本案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裁判,把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转化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才可以依法执行。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1、申请;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5、采取强制措施。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强制执行可以执行配偶的财产吗

一、强制执行会涉及配偶名下的财产吗1、强制执行会不会涉及配偶名下的财产,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执行的原因跟配偶没有什么关系,是不可以执行配偶的财产的;

(2)如果确认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配偶应为连带债务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有哪些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强制执行会涉及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一、强制执行会涉及配偶名下的财产吗1、强制执行会不会涉及配偶名下的财产,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执行的原因跟配偶没有什么关系,是不可以执行配偶的财产的;

(2)如果确认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配偶应为连带债务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有哪些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六、配偶的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吗

一、能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1、能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根据以下情形认定:

(1)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

(2)如果是个人财产的话就不能够执行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离婚执行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离婚执行财产分配规定是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离婚后在执行阶段,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新配偶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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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黄陂30万左右的还建房,强制执行会涉及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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