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相关规定。
一、拆迁安置房产权的认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认定首先应遵循不动产登记原则,即产权的归属和变动必须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
二、拆迁安置房产权的具体认定
登记簿上的产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在认定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时,应首先查看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确认产权人的身份。
产权性质:拆迁安置房可能属于大产权房或小产权房,具体取决于房屋的土地性质和产权证颁发机构。大产权房具有完全产权,可以上市交易;而小产权房则通常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产权证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交易受到限制。在认定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时,应明确其产权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等法律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和房屋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些法律规定为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认定应遵循不动产登记原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并明确其产权性质。在具体操作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民法典关于拆迁安置房产权认定规定《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所有权转让问题》:
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但需遵守限售和上市买卖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和第240条。
《对拆迁安置补偿不满意的处理方法》:
不要轻易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可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重新制定补偿方案,最后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能否转让
1、被安置人拿到安置房后,如果取得了安置房的所有权,可以买卖房屋,转让所有权。
2、如果有限售或者是上市买卖时间限制的,要遵守规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对拆迁安置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
实际中,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要按照以下处理:
1、首先,先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
因为拆迁安置协议属于合同,一旦基于自主的意思签订之后,意味着双方都要受契约的限制,即使事后反悔,到时候可能还得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将导致得不偿失的后果。
所以,既然对拆迁不满意,那么建议现在最好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
2、其次,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实践中,如果对政府提出的拆迁补偿不满意,那么可以及时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一般地,要在拆迁补偿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且,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提出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还可以从中提出自己的主张。
3、最后,可以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如果是跟开发商因拆迁补偿起纠纷的,那么便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
不过,即使是跟政府部门起的纠纷,也可以通过起诉处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安置人在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权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买卖房屋并转让所有权,但需遵守限售或上市买卖时间限制。
对于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情况,建议不要轻易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解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能否转让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安置房如果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所有人可以买卖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民法典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本文介绍了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认定和安置房买卖纠纷处理方式。
根据民法典规定,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的,所有权归谁。
如果没有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
对于安置房买卖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三个方式来解决。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怎么认定
民法典规定,房屋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所以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的,所有权归谁。
如果没有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安置房买卖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常见的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卖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
发生安置房买卖纠纷的时候,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这三个方式来解决:
1、协商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拓展延伸
民法典关于拆迁安置房物权确认问题的研究
民法典关于拆迁安置房物权确认问题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拆迁安置房物权确认问题的研究,以及拆迁安置房物权确认问题的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应当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
然而,由于拆迁安置房的历史原因复杂、涉及利益关系多元等原因,拆迁安置房的物权确认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拆迁安置房的物权,例如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拆迁安置房的物权确认程序和原则,规范拆迁安置房的管理和处置行为,同时加强拆迁安置房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保障拆迁安置房的物权清晰、明确。
此外,拆迁安置房的物权确认问题还需要考虑到拆迁安置房的性质和用途,以及拆迁政策的影响。
如果拆迁安置房被用于经营、租赁等商业用途,其物权确认问题可能需要按照商业房地产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拆迁安置房的物权确认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虑和解决。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强拆迁安置房的管理和保障,才能更好地解决拆迁安置房的物权确认问题。
结语
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认定以登记为准,如果没有登记,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
针对安置房买卖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三个方式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五、民法典关于拆迁安置房产权认定问题的探讨本文介绍了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认定和安置房买卖纠纷处理方式。
根据民法典规定,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的,所有权归谁。
如果没有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
对于安置房买卖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三个方式来解决。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怎么认定
民法典规定,房屋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所以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的,所有权归谁。
如果没有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安置房买卖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常见的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卖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
发生安置房买卖纠纷的时候,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这三个方式来解决:
1、协商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拓展延伸
民法典关于拆迁安置房物权确认问题的研究
民法典关于拆迁安置房物权确认问题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拆迁安置房物权确认问题的研究,以及拆迁安置房物权确认问题的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应当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
然而,由于拆迁安置房的历史原因复杂、涉及利益关系多元等原因,拆迁安置房的物权确认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拆迁安置房的物权,例如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拆迁安置房的物权确认程序和原则,规范拆迁安置房的管理和处置行为,同时加强拆迁安置房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保障拆迁安置房的物权清晰、明确。
此外,拆迁安置房的物权确认问题还需要考虑到拆迁安置房的性质和用途,以及拆迁政策的影响。
如果拆迁安置房被用于经营、租赁等商业用途,其物权确认问题可能需要按照商业房地产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拆迁安置房的物权确认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虑和解决。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强拆迁安置房的管理和保障,才能更好地解决拆迁安置房的物权确认问题。
结语
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认定以登记为准,如果没有登记,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
针对安置房买卖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三个方式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六、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谁所有《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所有权转让问题》:
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但需遵守限售和上市买卖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和第240条。
《对拆迁安置补偿不满意的处理方法》:
不要轻易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可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重新制定补偿方案,最后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能否转让
1、被安置人拿到安置房后,如果取得了安置房的所有权,可以买卖房屋,转让所有权。
2、如果有限售或者是上市买卖时间限制的,要遵守规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对拆迁安置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
实际中,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要按照以下处理:
1、首先,先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
因为拆迁安置协议属于合同,一旦基于自主的意思签订之后,意味着双方都要受契约的限制,即使事后反悔,到时候可能还得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将导致得不偿失的后果。
所以,既然对拆迁不满意,那么建议现在最好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
2、其次,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实践中,如果对政府提出的拆迁补偿不满意,那么可以及时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一般地,要在拆迁补偿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且,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提出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还可以从中提出自己的主张。
3、最后,可以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如果是跟开发商因拆迁补偿起纠纷的,那么便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
不过,即使是跟政府部门起的纠纷,也可以通过起诉处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安置人在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权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买卖房屋并转让所有权,但需遵守限售或上市买卖时间限制。
对于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情况,建议不要轻易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解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拆迁安置权益是物权吗
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管辖
3、拆迁安置协议是物权凭证吗
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生效必须通过的专门程序
6、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性质
7、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8、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9、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署
10、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成立及生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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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关于拆迁安置房产权认定问题的探讨
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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