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致人损害,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如果政府在拆迁过程中采取了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了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来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并因此造成了损失,那么政府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政府的拆迁行为导致人员受伤或财产受损,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政府还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拆迁行为对个人或其财产造成了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政府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如果因拆迁行为导致损害,政府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民法典居民拆迁房如何赔偿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拆迁时,如果产权人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就无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拆迁工作仍要进行,这就要求纠纷人应该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尽快解决纠纷,以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拆迁人提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由于产权未确定,拆迁人单独提出补偿安置方案,为保护房屋产权人的,补偿安置方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拆迁人才能实施拆迁。
二、房屋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迁人方可拆迁。
拆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
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民法典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如何进行拆迁补偿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
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民法典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法律分析:
根据每个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其补偿标准也不一样。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
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五、民法典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
根据每个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其补偿标准也不一样。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
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六、民法典权属有争议的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拆迁时,如果产权人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就无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拆迁工作仍要进行,这就要求纠纷人应该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尽快解决纠纷,以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拆迁人提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由于产权未确定,拆迁人单独提出补偿安置方案,为保护房屋产权人的,补偿安置方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拆迁人才能实施拆迁。
二、房屋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迁人方可拆迁。
拆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
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政府的责任有哪些
2、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3、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政府的责任怎么写
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作为行政合同
5、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性质
6、政府拆迁安置补助协议
7、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吗
8、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管辖
9、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管辖
10、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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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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