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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补偿办法,拆迁协议违约补偿办法

摘要:本文介绍拆迁协议补偿办法,拆迁协议违约补偿办法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拆迁补偿中合同违约可以补偿吗?,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怎么处理?,拆迁合同违约补偿规定是什么,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拆迁补偿协议不给怎么办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拆迁协议补偿办法,拆迁协议违约补偿办法

拆迁协议补偿办法,拆迁协议违约补偿办法

一、拆迁协议违约补偿办法

法律主观:

拆迁协议 没有注明补偿是有效的。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拆迁补偿中的合同依旧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起到约束与权益保护作用,当其中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偿。

1、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主要不利后果,其形式包括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对双方当事人关系重大。

如一方不依法或依约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违约责任中,一般为要求相对人履行协议及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如下内容:

首先,约定拆迁人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向被拆迁人交付各种补偿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一定比例偿付违约金;

拆迁人如不按协议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被拆迁人如经拆迁人按协议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拆迁人偿付违约金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对于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上述事项与违约金数额的明确,是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履行协议中权利义务之后果的明确,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能够督促协议当事人善意的履行协议。

同时,还是该协议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拆迁补偿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益,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依照合同约定履约,对于不履约或履约不完全的一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执行,如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或进行赔偿等方式来弥补其对自身造成的损失,无论是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都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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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迁补偿中合同违约可以补偿吗?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怎么处理?

拆迁合同违约补偿规定是是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签订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来进行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因此,它与实际损失额往往不能完全吻合。

一般情况下,即使有差异,也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非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显失公平,才可请求减少或增加。

至于违约金的约定,购房者可根据违约情况就违约数额进行约定,也可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购房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由此,约定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就视为违约时的损失赔偿金。

既然购房者在合同中已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然,如果“实际损失”超出约定的违约金,可要求开发商适当补偿(实际损失一般来讲只可能是租金损失或交通费损失。

租金损失是指由于延迟交楼而多付出的租金;

而交通费损失是指由于延迟交楼不能及时迁入而可能增加的交通费用。

一般来说,交通费损失要低于租金损失,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只考虑租金损失)。

此外,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者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确定,可依据房款的总额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金额,或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

一、购房合同违约情形应如何确定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如何确定,是出现此种争议后必须解决的问题。

但是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属于格式格式,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相对比较明确,一旦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我们也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另外,在《商品房买卖解释》对某些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则另有规定,具体包括:

(一)出卖人恶意违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这显然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二)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吗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在治理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五、拆迁合同违约补偿规定是什么

拆迁合同违约补偿规定是是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签订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来进行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因此,它与实际损失额往往不能完全吻合。

一般情况下,即使有差异,也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非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显失公平,才可请求减少或增加。

至于违约金的约定,购房者可根据违约情况就违约数额进行约定,也可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购房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由此,约定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就视为违约时的损失赔偿金。

既然购房者在合同中已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然,如果“实际损失”超出约定的违约金,可要求开发商适当补偿(实际损失一般来讲只可能是租金损失或交通费损失。

租金损失是指由于延迟交楼而多付出的租金;

而交通费损失是指由于延迟交楼不能及时迁入而可能增加的交通费用。

一般来说,交通费损失要低于租金损失,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只考虑租金损失)。

此外,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者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确定,可依据房款的总额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金额,或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

一、购房合同违约情形应如何确定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如何确定,是出现此种争议后必须解决的问题。

但是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属于格式格式,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相对比较明确,一旦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我们也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另外,在《商品房买卖解释》对某些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则另有规定,具体包括:

(一)出卖人恶意违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这显然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二)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吗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在治理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六、拆迁补偿协议不给怎么办

拆迁补偿中的合同依旧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起到约束与权益保护作用,当其中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偿。

1、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主要不利后果,其形式包括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对双方当事人关系重大。

如一方不依法或依约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违约责任中,一般为要求相对人履行协议及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如下内容:

首先,约定拆迁人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向被拆迁人交付各种补偿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一定比例偿付违约金;

拆迁人如不按协议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被拆迁人如经拆迁人按协议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拆迁人偿付违约金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对于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上述事项与违约金数额的明确,是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履行协议中权利义务之后果的明确,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能够督促协议当事人善意的履行协议。

同时,还是该协议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拆迁补偿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益,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依照合同约定履约,对于不履约或履约不完全的一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执行,如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或进行赔偿等方式来弥补其对自身造成的损失,无论是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都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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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买拆迁房合同怎么写,拆迁合同违约补偿规定是什么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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