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拆迁后,附属设施的补偿赔偿遵循一定原则和方式。
补偿原则上要保障企业因附属设施被拆除而遭受的损失能得到合理弥补。具体补偿内容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是设施重置成本。对于可搬迁的附属设施,若搬迁后能继续使用,补偿其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若无法搬迁,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即根据当前重新购置或建造相同附属设施的成本,考虑其使用年限和折旧情况来确定补偿金额。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附属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的,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的,应补偿这段时间的经营损失,可根据企业前几年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合理估算。
三是其他合理损失。例如因附属设施拆除造成的对周边环境影响的修复费用等,也应给予相应补偿。
补偿方式上,可通过货币补偿,直接支付补偿款;也可产权调换,提供类似附属设施进行置换。企业应积极与拆迁方沟通,提供附属设施的相关凭证和资料,确保补偿合理、足额。若双方对补偿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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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企业拆迁赔偿账务处理,企业被政府拆迁需要交所得税吗?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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