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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拆迁案例:沉着面对企业拆迁,正确使用法律免于现实拆迁的威胁

摘要:被拆迁人接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往往会乱了手脚,不知所措。实际上,限期拆除通知书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被拆迁人在知道权益被侵害后,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企业拆迁案例:沉着面对企业拆迁,正确使用法律免于现实拆迁的威胁

【案情介绍】

北京市艾佳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成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牛板路板桥段30号。随后,艾佳公司将该地段的建设商贸基地项目到北京市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进行了备案,也取得了该地段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艾佳公司成立之后,便在该注册地进行经营活动。因生产经营需要,艾佳公司对公司的整体环境,庭院规划、办公区域等进行了全方位的设计、施工,耗资巨大。几年后,公司一切活动步入正轨,经营也是欣欣向荣,殊不知,一片名为拆迁的阴影正在悄悄接近。

2012年6月29日,北京市板桥投资公司张贴了《关于赵全营镇板桥村F地块回迁安置房用地范围内拆迁工作的通知》,《通知》称:根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北京市板桥投资产业基地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请示》顺政文【2011】27号及市领导批示精神,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作为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并委托北京市板桥投资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启动板桥村F地块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现拟定于2012年7月4日—2012年7月13日对板桥村F地块范围内地上进行拆迁,以推进板桥村回迁房项目建设。不巧的是,艾佳公司恰好位于F地块范围之内。

拆迁开始后,板桥投资公司多次要求艾佳公司进行搬迁。同时,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及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艾佳公司多次协商补偿事宜,但因双方差距较大,最终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虽然拆迁补偿协议没有达成,但是艾佳公司并没有感到多少压力。他们认为自己的房屋合法拥有,公司合法经营,不会有什么风险发生。殊不知一张能置其于死地的网很快就铺设开了……

2012年7月12日,赵全营镇政府作出了[2012]第17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该拆除通知书认定艾佳公司所有的房屋没有取得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并责令艾佳公司于2012年7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组织拆除。这一通知无疑是惊天霹雳,直叫艾佳公司无处申冤,好端端的公司瞬间就成了违建,还要被拆迁?!而此时,拆迁一方的游说也变得急迫起来,甚至带有威胁的意味了。

面对拆迁人、顺义土储与顺义住建委的强大攻势,以及近在咫尺的拆迁行动,艾佳公司焦急万分。经朋友介绍,艾佳公司找到了久负盛名的拆迁律师马丽芬、闫会东,希望二位律师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二位律师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法律调查,发现赵全营镇板桥村F地块回迁安置房用地项目存在种种问题:无立项,无项目的规划意见书、无拆迁许可证等,也就是说顺义土储的拆迁行为实际上是违法的。掌握了这些情况之后,二位律师内心也有了判断,便从容地展开了维权行动。

【办案掠影】

拆迁迫在眉睫,法律操作的成败直接决定艾佳公司的财产能否保全,所谓一招下错,全盘皆输,本案如何设计和运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二位律师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启动法律程序,通过诉讼使《限期拆除通知书》无法启动,甚至撤销。

办案第一辑:直书胸臆之提起撤销之诉

经过一番调查分析,律师认为赵全营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严重违法之处,尤其是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存在很多问题,如送达方式不合法,没有听取过艾佳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这些显然侵犯了艾佳公司的合法权益。而艾佳公司的房屋依法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应属于合法房屋。通观全局,赵全营镇政府的行为显然是滥用职权介入拆迁的行为。

明确上述利害关系之后,2012年12月17日,闫会东律师以赵全营镇政府为被告,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赵全营镇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诉讼,并顺利通过了法院的立案审查。进入审判阶段,赵全营镇政府很快就提交了其作出《通知》的所谓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这些加盖了政府公章的证据形式上似乎符合镇政府依法办事的要求,但是,律师深知,这些不过是徒有其表而已,而其行为不合法之处也在该证据中一一显露出来了。此时,律师对该案进况已是了然于胸,只待开庭一搏。

办案第二辑:直捣黄龙之开庭直击

2013年1月15日上午,庭审活动开始了,也意味着双方的面对面较量拉开了帷幕。法官耐心、专业的询问,律师尖锐、严密的质证,让赵全营镇政府提交的看似无懈可击的证据一点一点被驳倒。

庭审过程中,律师针对赵全营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一一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主要观点如下:首先,赵全营镇政府作出《通知》及送达的程序都有违法之处,程序的违法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其次,由于历史原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大都没有规划手续,而艾佳公司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足以证明其房屋是有合法依据的;再次,涉案房屋在建设过程中,赵全营镇政府和任何单位都没有进行制止,反而在涉及拆迁时,将其认定为违建,明显带有利用职权介入拆迁的嫌疑。另外,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艾佳公司所建房屋并没有影响规划实施,并不是必然要限期拆除的。

经过两个小时酣畅淋漓的庭审,律师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对事实的严正辩驳,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同。不出所料,2013年3月22日,顺义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了赵全营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这一判决意味着本案取得了阶段性胜利,最重要的是使艾佳公司免于现实拆迁的威胁。

拆迁律师说法】

违法建设从法律上定义,是指违反城市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对于违法建设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在拆迁案件中,由于拆迁难度大,有关部门往往另辟蹊径,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一方面以此降低被拆迁人的期望值,从而以较低的价位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拆除违法建设来实现其拆迁的真正目的。

被拆迁人接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往往会乱了手脚,不知所措。实际上,限期拆除通知书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被拆迁人在知道权益被侵害后,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一般要经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核实规划情况,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送达等程序。在这些环节中,行政部门不仅要保证行为实体上的合法性,也要严格根据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保证程序的合法性。任何违法的文件、行为或程序都不能作为其执法的合法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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