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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的拆迁之痛

摘要:本案核心部分——强拆诉讼的一审环节,法官无视长阳镇人民政府无权决定、实施强拆、强拆听证程序缺位、强拆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强拆程序违法、强拆对象错误等严重违法情节,判决确认强拆行为合法。
“城里人”的拆迁之痛

【事实概要】

上篇:逍遥快意的“城里人”

在一个“身份时代”,身份无疑非常重要,但这绝不意味着身份越多越好,反而有的时候,身份多了,麻烦也就多了。林啸啸(化名)就因为这“双重身份”的问题招惹了一场大麻烦……

1989年3月,年仅20岁的林啸啸还是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佛满村村民,因结婚之故,依当时之法律规定向佛满村村委会提出了建房申请。后村委会将一处宅基地划给林啸啸。很快,林啸啸便在这爿乡土上盖起了一栋120平方米建筑面积、坐北朝南的大宅。

2005年,因工作原因,林啸啸将户口从佛满村迁到了房山区窦店,从“村民”摇身一变成为了“居民”,林家人也搬到了窦店新居生活,而佛满村的老屋则从此寂静在了佛满村,陪伴着风雨、星辰、云烟度过一天天的似水光阴。

时过境迁,5年后,林啸啸荣归故里佛满村,搞起了花卉生意。2010年6月初,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长阳镇人民政府乡镇建设科、长阳镇佛满村村民委员会三方共同出具《住房证明》,证明林啸啸在佛满村有宅基地一处,早年自建有住房5间,面积共计120平方米,属合法房屋,门牌号为佛满村南区X号。

2010年7月至9月,林啸啸在宽阔的院子里翻建了东西厢房各2间,建筑面积约71平方米,同时还在东房外侧建造起一个约90平方米的狗舍。此外,林啸啸还承包了宅基地北侧的700多平方米种植地种植各类高级花卉。此情此景,宛若陶渊明笔下“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qiān)陌(mò)交通,鸡犬相闻”之桃花源仙境凡尘再现。

中篇:星火燎原的“拆违风”

2010年仲夏时分,北京市查处违法建设行动拉开帷幕。时至2011年,这股气候已成的“拆违风”直抵北京西南大门,入驻房山。

2011年5月13日,林啸啸怡然自乐的生活被长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一纸《限期拆除通知书》撞得七零八落,原来,该通知依据如下两点理由,认定林啸啸的大宅构成违法建设,限期林啸啸自行拆除:其一,林啸啸自建的房屋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不在航拍图内,属于“不折不扣”的违法建设;其二,林啸啸的户籍早已从长阳镇迁出,变成了居民身份,依法不得占有宅基地,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更没有法律依据。

2011年6月9日,长阳镇人民政府在林啸啸不在家的情况下将其5间北房强行拆除。同年6月26日,长阳镇人民政府故技重施,将林家剩余的4间房屋夷为平地。在此过程中,林啸啸摆放在院落里的部分花卉产品也受到了“灭顶之灾”,花谢花飞花满天,红消香断有谁怜?

下篇:紧急维权的“阳关道”

2011年6月末,顶着快要仍然窒息的热浪,林啸啸带着满腹的拆迁苦水找到了杨念平律师,请求这名巾帼比肩的资深专业律师帮助扭转自己已经穷途末路的拆迁命运。

7月时光飞速流转淌过,杨念平律师运用资深百炼成钢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层层褪去了委托人林啸啸拆迁命运所披裹的灰色调,最终在农历新年近在咫尺的时刻以高于委托人预期3倍的补偿款终结了“违建+零补偿”时代!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复议《限期拆除通知书》一马当先

拆迁所导致的维权被动性虽然不至于法律运作寸步难行,但也将使得任何一道法律程序的维权效果流于一般,事倍功半。不过,路漫漫其修远兮,杨律师将继续上下而求索。一番求索之后,“金牌律师”杨念平果然挖掘出新的维权支点:杨律师2011年7月,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长阳镇人民政府向林啸啸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在该行政复议申请书里面,杨律师有力、到位地指出长阳镇人民政府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存在着四大致命法律错误:

①行政主体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长阳镇人民政府无权依据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

②适用法律错误,长阳镇人民政府所适用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分别于2009年10月1日、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朔及既往的基本原则,该两部法均不能适用于生效之前已经修建好的房屋;

③处罚对象错误,林啸啸涉案房屋所占宅基地于1989年已经审批,系合法取得,2005年后户籍的迁出和迁入,是否转为居民,并不影响其当初宅基地取得的合法性,此为其一;其二,长阳镇人民政府、长阳镇人民政府乡镇建设科、长阳镇佛满村村民委员会三方共同出具《住房证明》,证明林啸啸拥有涉案宅基地,并于早年自建有住房5间,面积共计120平方米,属合法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申请住宅的相关规定,林啸啸最早建设的120平方米房屋以及后来翻建的71平方米房屋完全系合法所得;

④处罚程序不当,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不意味着房屋必然要拆除。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由此得知,首先,该条规定是针对正在建设的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其次,不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进行施工,行政机关并没有做出必须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当地老百姓也从来不知道需要办证;再次,如果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以先责令停止建设,而林啸啸的房屋早已经建好,那么通过补办手续完全可以解决房屋合法与否的问题,而不是硬性拆除房屋。

2011年9月5日,房山区人民政府针对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在这份决定书中,杨念平律师言之灼灼的主张“芳踪不见”,惨遭“掠过”命运,故而,林啸啸糟糕的拆迁命运也并没有因为这维权第一方略阴转晴……

办案第二辑:起诉镇政府拆迁行为绝地逢生

一百多年以前,当有人提醒爱迪生他的蓄电池发明已经接连失败了25000次的时候,这位伟大的发明家却如此回答:“不,我并没有失败,我发现了24999种蓄电池不管用的原因。”是的,有的时候,失败并不是真正的失败,而是在给通往成功的障碍做减法,只要失败者有着拒绝接受失败、不屈不挠的精神……

本着同样不屈不挠的精神,杨念平律师在收到公正缺席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后不久,便单刀直入地展开了第二维权力作——将长阳镇人民政府推上房山区人民政府的被告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拆迁林啸啸房屋的行为违法。在这一诉讼篇章中,杨律师一一回溯了拆迁主体失当、拆迁听证程序缺位、拆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拆迁程序违法等问题,进而将被诉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牢牢圈定在“阳光的背面”,并直白地还原了其底色——被告长阳镇人民政府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仅向原告林啸啸送达过一份《限期改正通知书》,而该《限期改正通知书》是一个准行政行为,即正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的预备行为,仅是告诉相对人关于某种事实或状态的信息,并不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变更,被告仅仅依据这样一个准行政行为就直接拆迁原告的房屋,属于严重违法行政。

眼见“兵临城下”,被告长阳镇人民政府也不敢掉以轻心,在一审对簿公堂之日以前做足了一番准备工作。一场较量,隐隐埋下了伏笔……

2011年11月末,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林啸啸诉长阳镇人民政府违法拆迁一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交了一组“新证据”:①被告称送达过原告的一份长政拆字【2011】021号《拆除决定书》;②被告称曾张贴在被拆房屋墙上的一份长政拆字【2011】027号《拆除决定书》;③一份时间落款为2010年11月16日的现场巡查记录;④一份时间落款为2010年11月12日的现场巡查通知函。被告从“证据”出发,辩称先巡查,后核实,再下发拆除决定,最后履行拆除决定内容实施拆迁的程序属于“依法行政”。

虽然这组证据漏洞百出,存在着明显的“以己之矛攻己之盾”现象——两份拆除决定书连文号都不同、巡查的时间晚于发函的时间,但却“意外地”落入了格雷欣法则的套路,最终被房山区人民法院采信,而房山区人民法院更是据此判决被告拆迁原告房屋的行为合法。

拆迁之诉以败诉告终,似乎失败的魔咒再一次所向披靡。不过,秉持“屡败屡战”的曾国藩之道,杨念平律师以终局性的上诉使委托人的维权之梦为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之后,以审慎的态度回归核心,重新展开了对涉案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这,无疑大大强化了林啸啸一方倚法维权的张力以及拆迁者拆迁合法性欠缺的压力!与此同时,上诉方的笃定以及被上诉人的自相矛盾也让上诉审法院掉入了疑云阵里……

2012年1月中旬,二审主审法官在上诉双方之间积极展开了斡旋。在司法调解的圆融与镇政府所处压力场的裂变两方面的综合作用之下,镇政府与林啸啸之间的恩恩怨怨终于以镇政府的妥协走向了终结,一年滴尽莲花漏,碧井屠苏沉冻酒……

【律师说法】

四大古典名著之一《红楼梦》中有一篇传世经典——“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文中写了一桩人命官司,被贾雨村巧妙地进行了化解。故事痛斥的是封建官僚的趋炎附势、徇私枉法。大千世界,红尘滚滚,“呼啦啦似大厦倾,昏惨惨似灯将尽”之末世,“生于末世运偏消”之梦中人,恰似那洗不净的铅华,在时光里晕开了一圈又一圈,昨是今非。遥遥步入今时今昔,曾经的故事,美好的、讽刺的,齐齐粉墨登场。而葫芦判的故事,亦被频频上演现代翻版。本案,尚且只是这些番外篇中的“沧海一粟”……

回顾本案核心部分——拆迁诉讼的一审环节,法官无视长阳镇人民政府无权决定、实施拆迁、拆迁听证程序缺位、拆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拆迁程序违法、拆迁对象错误等严重违法情节,判决确认拆迁行为合法。如此判决,无论法官是有意还是无意,都是将法律视同儿戏的“葫芦僧”。正是这类型的一部分法官,他们心中缺少对法律的敬畏,缺乏对职业与使命的敬重,任司法被越轨的强权、金钱僭越,使法律判决失去应有的公正与严谨,造就了“葫芦判”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方兴未艾局势。

当我们在那激扬文字的年代品读“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时,轻则嬉笑怒骂皆成文章,重则愤青辈出口诛笔伐。现如今,我们中有的人成了现代版“葫芦案”中的利益掮客,有的人成了忧心忡忡的当事者,也有的人成了作壁上观的旁观者。麻木也好,辛苦也罢,抑或是坐收渔翁之益,但如果,就这样走下去,司法公信力前路渺渺。

好在,这个时代里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奉行“法不阿贵,方成公器”!他们奔走在纠纷前沿!他们从纷繁复杂之中寻找与法律规范相悖的黑点,并用智慧与热忱的心,将这一个个黑点放大成一个个圆,兜住不公,罩住疯狂,改写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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