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是有期限的,而报告的期限由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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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房屋评估明细表,房屋拆迁中,评估报告有期限吗为什么内容审核:赵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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