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征地如何维权
一、裁决请求范围申请裁决的内容可包括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以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三方面,当其中任何一项存在异议时,即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二、裁决程序
第一阶段:向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提交协调请求,阐述确切低估权益的证据;
第二阶段:若协调未果或自申请开始的60天期限内未给出回应,可向负责批准征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提出裁决请求;
第三阶段:如对裁决结果不满,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需注意,国务院裁决情况除外。
三、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须为征地相关方或利益相关者,即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
申请人既可是法人亦或是自然人,具体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等。
四、协调与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由批准征地的政府承担责任,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大部门。
具体协调、裁决工作由各省自行决定,部分省份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另一些省份则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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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合法程序,拆迁征地的补偿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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