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拆除事宜的过程当中,倘若业主和开发商无法就赔偿安置等重大议题达成共识,那么作为被拆迁人便有权向相应的行政主管机构提出行政仲裁请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1年公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市级及县级地方各级政府有义务担任本行政辖区内房屋征收以及赔偿安置事务的责任主体,而由他们指定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措施。
当房屋拆迁产生争议之际,业主应当及时地向该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以便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在涉及到房屋拆除事宜的过程当中,倘若业主和开发商无法就赔偿安置等重大议题达成共识,那么作为被拆迁人便有权向相应的行政主管机构提出行政仲裁请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1年公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市级及县级地方各级政府有义务担任本行政辖区内房屋征收以及赔偿安置事务的责任主体,而由他们指定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措施。
当房屋拆迁产生争议之际,业主应当及时地向该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以便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房屋拆迁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书
●房屋拆迁裁决程序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
●房屋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
●申请拆迁找哪个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方式
●房屋拆迁找什么部门
●房屋拆迁官司
●房屋拆迁纠纷找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方式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方式”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裁定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