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国有土地时厂房搬迁费怎么算,有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第十七条第一款相关内容,对建设中的厂房实施拆除时应依法遵守下列方面的补偿规定: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其次是因为征收行为导致被征收方必须搬迁和临时安置而引发的费用补偿;最后是制止工厂停工停产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具体来说,如果是因为征收房屋需要搬迁,那么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若被征收方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应该向被征收方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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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厂房土地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厂房搬迁标准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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