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附属物指的是在拆迁过程中,与被拆迁房屋相关联的、具有一定独立价值且可分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
1.建筑物方面,如独立于房屋的仓库、车棚、门楼等,这些建筑物虽不构成房屋主体,但对房屋的使用或价值有一定影响。
2.构筑物包括围墙、水井、花坛等,它们在房屋周边或特定区域,为房屋的使用提供了相应的配套功能。
3.其他设施如电线、水管、有线电视线路等,这些设施是房屋正常使用所必需的,在拆迁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补偿。
总之,拆迁附属物是与被拆迁房屋紧密相连、对房屋使用和价值有辅助作用的各类物品,在拆迁补偿中应给予合理的考量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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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附着物拆迁补偿,拆迁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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