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用益物权人能否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是由不动产权利人设立的,用益物权人是不动产权利人之一,所以不动产用益物权人可以设立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 【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用益物权法定
●民法中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行使
●根据民法典用益物权人
●用益物权生效条件
●用益物权如何设立
●用益物权和地役权
●用益物权跟地役权
●用益物权和地役权区别
●用益物权如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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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用益物权生效的条件,用益物权人行使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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