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民法典地役权期限
●地役权的设立与生效
●地役权何时设立
●地役权设定的目的
●民法地役权概念
●地役权的法定取得
●民法典地役权的变化
●民法典地役权什么意思
●民法典 地役权
●地役权的法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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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地役权是法定物权吗,地役权何时设立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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