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办理手续通常如下:
1.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2.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4.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5.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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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征收操作指引,房屋征收具体流程内容审核:郑森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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