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1、地役权设立可以不需要登记,未经登记就无法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役权的设立需要登记吗
●地役权是登记设立还是登记对抗
●地役权设立的条件
●地役权需役地
●地役权的登记效力
●地役权生效要件
●地役权取得
●地役权要登记才能设立吗
●地役权需要登记生效吗
●地役权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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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地役权成立条件,地役权设立的条件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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