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国有土地出让行为时,并不涉及到征地补偿事宜,取而代之的是需缴纳土地出让金。
征地补偿乃指当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之需求,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或棚户区实施征收或征用时,根据被征收或征用土地原来的使用性质所给予的补偿款项。
反观土地出让金,则是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之时,向其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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