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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玺竹海㬌客栈、大理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案

摘要:大理市玺竹海?客栈租赁位于云南省大理市地及房屋,用于经营客栈,后经出租人同意,出资对房屋进行了改造及装修。2018年12月27日下午,大理市玺竹海?客栈的房屋遭到强拆,根据补偿方案拟定稿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对本次强拆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大理市玺竹海㬌客栈、大理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案

  大理市玺竹海㬌客栈、大理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案

  (胜诉印章)

  案号:(2020)云行终71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拆迁违法

  审结日期:2020年6月28日

  案情简介:

  大理市玺竹海?客栈租赁位于云南省大理市地及房屋,用于经营客栈,后经出租人同意,出资对房屋进行了改造及装修。2018年12月27日下午,大理市玺竹海?客栈的房屋遭到强拆,根据补偿方案拟定稿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对本次强拆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大理市玺竹海景客栈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行初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专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判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关键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侵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大理市玺竹海景客栈与案涉被强制拆除的房屋所有人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2年5月1日至2034年4月30日,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在上述租赁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云南省

  确认强拆违法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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