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若附着物由承包方自行投资建设、种植或添置,补偿应归承包方。比如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搭建的临时建筑、种植的果树等,这些是其基于承包经营权进行的投入,相应补偿自然归属承包方,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弥补因征收产生的损失。
如果地面附着物所有权存在其他约定或情况,则需按具体约定处理。例如,承包方与发包方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某些特定附着物在征收时补偿归发包方,那么应依此约定执行。
在实践中,对于地面附着物补偿归属有争议的,双方可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认定附着物归属,合理分配补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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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承包附属物归谁,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补偿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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