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征收主体不符,坚决不能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由此可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为征收部门及被拆迁人,像在实践中,拆迁指挥部、拆迁公司等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我们就必须小心了。因为他们没有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也当然是无效的。因此,一定要确定好谁是征收部门,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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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协议签了,签署拆迁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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