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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看护房有什么要求?农民朋友建设“大棚房”触犯刑法吗?

摘要:2018年8月20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部署在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在此背景下,“大棚房”清理整治的浪潮席卷全国。回头看,浪潮退去,有的地区焕然一新,有的地区的“大棚房”问题仍旧“久治不愈”,亦有地区出现了“死灰复燃”的迹象。
建设看护房有什么要求?农民朋友建设“大棚房”触犯刑法吗?

  2018年8月20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部署在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在此背景下,“大棚房”清理整治的浪潮席卷全国。

  回头看,浪潮退去,有的地区焕然一新,有的地区的“大棚房”问题仍旧“久治不愈”,亦有地区出现了“死灰复燃”的迹象。

  到底什么是大棚房?建设“大棚房”需要负法律后果?

  什么是“大棚房”?

  “大棚房”是指一些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建设“私家庄园”、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住宅等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实践中,常见的“大棚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3、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建设看护房有什么要求?

  看护房本身是为了大棚种植农民方便生产生活而允许其在大棚周边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看护房等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但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为了居住需要或销售需求,故意扩建超大面积的看护房,进而导致了耕地资源的浪费。

  虽然,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并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但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的过程中,南方地区要求看护房应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要求看护房应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的看护房应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值得注意的是,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应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建设“大棚房”有什么法律后果?

  有人会问,建设“大棚房”触犯刑法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耕地上建260余套大棚房,获刑一年半!》

  也就是讲建设“大棚房”面积不超过一定数额,属于行政处罚情形,而面积超过法定数额(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

  这也就意味着,违法建设“大棚房”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从本质上看,“大棚房”改变了土地原有的性质和用途,也改变了农业生产功能,因其触碰了“农地姓农”的底线,会直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当然,据笔者了解,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有些地区并未按照标准进行看护房的拆除,而是“一刀切”的形式,禁止看护房的建设。

  其实,“大棚房”问题的出现是因为某些个人或企业为满足自身利益而造成的,因此,在“大棚房”清理整治的过程中,不能拆除那些真的看护房,毕竟人民的利益才是至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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