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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门市拆迁补偿标准,门面拆迁补偿标准

摘要:本文介绍关于住宅门市拆迁补偿标准,门面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分别包含一、门面拆迁补偿标准二、门面房拆迁怎么补偿三、一般拆迁补偿标准,门面拆迁补偿标准四、门市房拆迁赔偿标准的拆迁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住宅门市拆迁补偿标准,门面拆迁补偿标准

一、住宅门市拆迁补偿标准,门面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门面房拆迁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门面房拆迁补偿与住宅基本一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一般拆迁补偿标准

一般拆迁补偿的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申请拆迁国家赔偿具体须满足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即拆迁过程中侵害公民权利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职务条件,即拆迁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3、损害事实,即须存在拆迁行为导致公民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门市房拆迁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门面房在拆迁时,应当根据政府制订的补偿标准来计算补偿结果,对于不同地段和不同时间内的拆迁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出现错误,如拆迁补偿计算有误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一、正规工厂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不同地区工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有区别的,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以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以及规划为准。一般情况下工厂的拆迁补偿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拆迁所带来的资产补偿,包括不能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二是补偿拆迁成本,包括拆迁前期成本、停工期成本、机械设备调试维修成本补偿等;三是根据拆迁政策的奖励成本,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二、户口不在公租房,拆迁能获得补偿吗

户口不在本地,公房拆迁有没有补偿,要依据一直居住在此的的居住人的身份是什么而定,如果是同住人,一般是有补偿的。

首先,能不能获得拆迁安置,要看一直居住在此的的居住人的身份是什么。

如果是同住人,则涉及同住人资格认定问题。是否符合同住人认定标准,决定着各方权益包括安置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其次,要看户口是不是在公租房所在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符合动迁安置资格要求的实际居住人,有户口在里面,实际居住过房子满一年,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可以主张分配动迁利益的,与承租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很多地方的拆迁补偿条例都会对被拆迁居住房屋居住人的户口有一定要求,一般而言要求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居住满五年的,可分割拆迁利益。

由于各地区每个拆迁项目适用的政策不同,其拆迁补偿标准也不同。如有的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为补偿计算的依据,而有的回迁安置项目则把户口的数量做为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农村高速公路补偿标准

农村高速公路拆迁补偿标准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需要仔细参考当地拆迁办发布的政策,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拆迁办进行申请复议。高速公路上的耕地也分为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两种耕地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分别是16倍和25倍。房屋征地补偿按照房屋的面积以及土地利用结构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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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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