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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西昌市拆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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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西昌市拆迁区域

一、四川西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西昌市拆迁区域

法律分析:(一)被征收土地权属:长安街道办小庙村5、6、8、9组。

(二)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及现状: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456.5175亩,其中农用地面积327.264亩;建设用地面积126.171亩;未利用地面积3.0825亩。

(三)征收范围: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西昌市自主搬迁户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三、西昌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西昌市的拆迁规划一般由西昌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领导、统一规划,而且必须要在四川省规划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法律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省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市(州)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乡规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但成都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西昌未来5年拆迁规划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安宁镇康宁村 1、2、6、7组。征收土地总面积:26.4525亩,其中农用地面积9.8415亩;建设用地面积16.374亩;未利用地面积0.237亩。

长安街道办小庙村5、6、8、9组。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456.5175亩,其中农用地面积327.264亩;建设用地面积126.171亩;未利用地面积3.0825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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