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产证上有多个名字的,拆迁补偿标准与一个名字一样,有约定份额的按照份额约定,没有相关约定的自己协商一致,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拆迁协议上不可以增加房产证以外的名字,拆迁只能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其他人不用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法律分析:房产证上有多个名字的,拆迁补偿标准与一个名字一样,有约定份额的按照份额约定,没有相关约定的自己协商一致,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产证上去掉一个人的名字有两种方式解决:过户赠与和过户买卖。两种方式都需缴纳登记费和过户手续费,登记费为80元,赠与按2元每平方计算,买卖按6元每平方计算。还需缴纳税款。过户办理需携带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初次办理房产时的相关材料和出让人婚姻状况证明。无论方式,双方必须在场或有委托人在场。
法律分析
房产证上去掉一个人的名字有两种方式解决:一种是采取过户赠与的方式,一种是采取过户买卖的方式。过户赠与的方式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过户买卖方式无需公证。两种方式都要缴纳一定的房产证登记费和房产过户手续费,登记费都是80元,手续费赠与方式按2元每平方计算,买卖方式按6元每平方计算。此外,房屋买卖和房屋赠与都要缴纳税款。一般情况下,过户办理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初时办理房产时的相关材料,出让人婚姻状况证明。无论是赠与,还是买卖方式,双方必须在场或有委托人在场。
拓展延伸
房产证和拆迁协议的双重身份确认:名字数量的差异
在房产交易和拆迁过程中,房产证和拆迁协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房产证上记录着房屋所有人的名字,而拆迁协议则涉及到拆迁双方的协议,通常会涉及到多个人的名字。
这两个文件之间的名字数量差异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可能意味着该房屋只属于一个人所有。而拆迁协议上出现两个人的名字,则意味着这两个人共同参与了拆迁协议的签署。
这种名字数量的差异可能涉及到房产所有权的变更、财产分割等问题。在房产交易和拆迁过程中,确保名字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非常重要,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法律问题。
因此,对于房产证和拆迁协议中名字数量的差异,我们需要仔细审查相关文件,确保所有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建议在签署文件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认真审查和咨询专业意见,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房产证和拆迁协议中名字数量的差异带来的影响,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各方的权益。这样可以为房产交易和拆迁过程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结语
在房产证和拆迁协议中,名字数量的差异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确保名字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对于房产所有权的变更和财产分割至关重要。我们应仔细审查文件,保护所有人的权益,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为房产交易和拆迁过程提供稳定可靠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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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两证房屋拆迁怎么补偿的,两个房产证拆房的赔偿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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