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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伦理引领

摘要: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有关精神,各地普遍重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伦理引领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有关精神,各地普遍重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特别是有些试点单位,围绕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安置、产权明晰、有偿使用、自愿退出、抵押担保及民主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稳妥的探索创新,收到较好效果,并为面上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初步经验。


笔者最近在江苏常熟、太仓、如皋、武进和浙江义乌、安徽宁国等地的考察调研中发现: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作为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事关农民经济政治生态权益的一件实事,事关历史传承、恋乡情结与时代要求的一件新事,必须在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同时,重视伦理的引领和调节,以规范和促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健康发展。从当前情况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体现的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一、 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农民的一项特殊福利。在新形势下,农民的这项权利应得到严肃的尊重和严格的保障,不能随意剥夺或变相侵占,以确保农民户有所居,确保农民安居乐业。


鉴于城镇化的推进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一部分农民的住房搬迁确有必要,但补偿要合理,不能损害农民利益。目前农村宅基地的补偿没有明确而统一的标准,一般考虑对宅基地本身的补偿、对退出宅基地农户的安置补偿和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


宅基地的功能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福利功能,而是包括居住保障功能、生产要素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因此补偿要全面考虑居住保障价值、生产要素价值和财产功能价值,适当提高补偿标准,让农民充分享有宅基地的应有权益。如浙江义乌市,农民住房拆迁补偿,除居住用房安置房补偿外,还安排一定的产业用房,包括店面、商铺、标准厂房等,使农民失地不失业,既有失地补贴,又有物业收入,农民反映较好。


对搬迁农民的住房安置,也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经济伦理精神,听取农民呼声,尊重农民意愿。城市规划区外,农民住宅建筑不宜一刀切、一律化,而要体现农村特色,并让农民自主选择。


二、 突出保护耕地和节约土地。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体现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和要求,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过程中,要继续坚定地贯彻和落实节约土地的基本国策和节约资源的伦理要求。


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可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坚持“一户一宅”并不得突破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一般以户为单位核定面积,也可对人口少的农户以人均指标合理安排。


引导鼓励建设农民新村。城市规划区内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在城市规划区外,也要引导和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尽可能节约土地。


三、 坚持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执政伦理、制度伦理和社会伦理的重要内涵。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要本着“制度的伦理化和伦理的制度化”的要求,在具体工作制度的修订和执行中,坚持公平正义导向,落实公平正义原则。


首先要严格审批程序,决不能以任何借口搞所谓“变通”。其次要严格依法办事,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不得随意选址建房。享受宅基地的对象和标准、条件,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乱开口子、擅自突破。第三是严格执法监督。加强土地法治教育,帮助干部群众提高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用地管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并加强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四、 以环境伦理引领美丽乡村建设。


进入生态文明时代,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为抓手,让广大农民“户有所居”,不仅是全面实现“安居”,而且要积极追求“宜居”,即重视环境治理,建设美丽乡村。这就要求我们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牢固确立环境意识和绿色理念,把道德调节的范围扩大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坚持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因地制宜地优化规划,修复生态,植树绿化,为广大农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作者系江苏省常熟市政协原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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