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城中村改造拆迁转化为“以拆违替代拆迁”,进而因违法强制拆除村民房屋而面临巨额的行政赔偿……如此案情发展的确是人们都不愿意看到的。
征收拆迁中,除去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厂房等建筑外,被征收人可能还会享有一些院落、空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对于这些并未建造有房屋的面积,征收方是否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呢?
近期的咨询中养殖场再次成为了提及率极高的焦点问题。养殖场为何在农村地区总是“不招人待见”,甚至反复被有关部门查处、拆除、清理整治?要想最大限度的规避此类风险,农民又该怎么办呢?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果园的种植养护成本与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往往会高于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和林地,因而果园能够在征收中拿到什么样的补偿也备受农民的关注。关于果园被征收时的补偿标准,国家层面有着怎样的规定?
在我国,公租房有很多,由于公租房的特殊性,在拆迁时获得补偿也会因公租房承租方获取一部分,那么有的人就会想,是不是有户口就有拆迁补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进行的。因此,在征地拆迁补偿的时候,是要考虑户口这一因素的。
对农村房屋进行拆迁的,由房屋所有人和征收拍卖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很多农民朋友抱怨,自己的儿子都结婚分家了,到现在也没分到一块承包地,那对于这种农村新增人口,没有承包地的情况,农民朋友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分得承包地: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正确的确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无疑非常必要,这直接决定了补偿安置利益该归谁所有的问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艳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委托人名下的4间平房要被拆迁,补偿协议却被其继父代签了。那么,如此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呢?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商铺或者门面房所受到的影响往往比一般居住房屋更大,牵涉的补偿利益纠纷也会更复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物资的搬迁费用等都是其专有的补偿项目。
这要区分两种情况来看。集体土地征收模式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先拆了再谈补偿的一律违法;对于以“协议搬迁”模式而言,其补偿安置条件主要靠拆迁方(如某开发公司、村委会等)与被拆迁村民协商谈判,一般不应低于“1:1”的最低征收补偿标准。
这要区分两种情况来看。集体土地征收模式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先拆了再谈补偿的一律违法;对于以“协议搬迁”模式而言,其补偿安置条件主要靠拆迁方(如某开发公司、村委会等)与被拆迁村民协商谈判,一般不应低于“1:1”的最低征收补偿标准。
这要区分两种情况来看。集体土地征收模式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先拆了再谈补偿的一律违法;对于以“协议搬迁”模式而言,其补偿安置条件主要靠拆迁方(如某开发公司、村委会等)与被拆迁村民协商谈判,一般不应低于“1:1”的最低征收补偿标准。
这要区分两种情况来看。集体土地征收模式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先拆了再谈补偿的一律违法;对于以“协议搬迁”模式而言,其补偿安置条件主要靠拆迁方(如某开发公司、村委会等)与被拆迁村民协商谈判,一般不应低于“1:1”的最低征收补偿标准。
城中村拆迁怎样赔的多少是有法律依据的,这要区分两种情况来看。集体土地征收模式先补偿后搬迁,先拆了再谈补偿的一律违法;对于以“协议搬迁”模式而言,其补偿安置条件主要靠拆迁方与被拆迁村民协商谈判,一般不应低于“1:1”的最低征收补偿标准。
这要区分两种情况来看。集体土地征收模式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先拆了再谈补偿的一律违法;对于以“协议搬迁”模式而言,其补偿安置条件主要靠拆迁方(如某开发公司、村委会等)与被拆迁村民协商谈判,一般不应低于“1:1”的最低征收补偿标准。
这要区分两种情况来看。集体土地征收模式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先拆了再谈补偿的一律违法;对于以“协议搬迁”模式而言,其补偿安置条件主要靠拆迁方(如某开发公司、村委会等)与被拆迁村民协商谈判,一般不应低于“1:1”的最低征收补偿标准。
这要区分两种情况来看。集体土地征收模式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先拆了再谈补偿的一律违法;对于以“协议搬迁”模式而言,其补偿安置条件主要靠拆迁方(如某开发公司、村委会等)与被拆迁村民协商谈判,一般不应低于“1:1”的最低征收补偿标准。
在征地拆迁中,企业厂房涉及的补偿价值往往会显著高于一般住宅民居,一是由于其面积体量大,二是因为其牵涉的机器设备、生产原材料、员工等数量多。那么,企业厂房遇拆迁究竟要特别留心哪些问题呢?想要在评估中估出个理想的价格来,又会面临怎样的困难与挑战呢?
咨询中不难发现,老百姓最爱问的永远都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有没有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啊?”“我家的房屋面临棚改,有我们那里的补偿标准吗?”这类的问题。在明律师不止一次的回答过:无论是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还是城镇棚户区改造,所谓“补偿标准”压根儿就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