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导读:你知道自己的房子或村子所属的土地性质是什么吗?当看到征收拆迁公告的时候,你一定要看清楚,公告上载明的所征收的土地性质,然后对比一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完成了报批前的准备工作,下一步征收方就要依照法律规定准备报批所需的文件,以获得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征地批复。
征收方获得了合法的征地批复,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就进行到了前文提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部分。
经过各种程序,到了实际征地阶段后,法律法规对落实补偿安置的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相似的。
导读:“一书四方案”,被征地农民是不是一听就一头雾水?这都是什么文件?有什么用处?
导读:自然资源部门的一张《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往往让被征地农民手足无措,难道,这《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经发布就真的不能维护合法权益吗?
导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脚步的加快,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土地征收也在持续推进中。固然《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审议屡次传出要“缩小征地范围”,但毕竟它尚且是一部草案,属于“远水难解近渴”。
导读:土地征收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给予补偿。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
1.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含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并听证 4. 完成征地补偿登记(补偿资金足额预存),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自2020年《土地管理法》施行以来,“先签约,后报批”的颠覆性程序给征地全流程带来了很大程度上的巨变。而对被征地农民而言,最要紧的就是明确在对补偿安置不满的情况下该如何依法救济权利。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最新发布的《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中的一些细节为大家解析这其中容易被忽略的一些问题。
针对集体土地的法定征地补偿有三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针对集体土地的法定征地补偿有三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针对集体土地的法定征地补偿有三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针对集体土地的法定征地补偿有三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项费用并非全部给到被征收人口袋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各地方的具体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遵循“是谁的就给谁”的原则。
针对集体土地的法定征地补偿有三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项费用并非全部给到被征收人口袋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各地方的具体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遵循“是谁的就给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