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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出租耕地后遇到征收,征地补偿款应该归谁?

摘要: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许多农民为了提高家庭收入,会选择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而土地租赁是土地流转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即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那么,如果农民的土地出租后被征收,征地补偿
农民出租耕地后遇到征收,征地补偿款应该归谁?

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许多农民为了提高家庭收入,会选择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而土地租赁是土地流转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即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那么,如果农民的土地出租后被征收,征地补偿款应该如何分配?


郑州某村刘先生等九户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耕地。2000年,刘先生等人将该耕地租赁给某公司使用,并约定租金,签署了土地租赁合同。后因项目开发,政府需要征收该块土地。根据租用合同,政府欲将补偿款支付给承租土地的公司,而刘先生等人认为补偿款也应该有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双方就补偿安置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下。于是,刘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入处理。

律师通过阅读案件材料、信息公开及查处等程序发现了以下两点问题:


1、土地是刘先生等九户村民出租给该公司的,但是如今土地性质已发生改变,且该公司有区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当地国土局告知,该公司是在取得“郑州市政府的农用地转用批复”的情况下进行开发建设,不存在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发现以上问题后,律师指导刘先生进行如下应对:

农民出租耕地后遇到征收,征地补偿款应该归谁?


首先,刘先生针对郑州市政府作出的农用地转用批复,向省政府提起了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批复,但是该复议申请被驳回。


随后,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农用地转用批复;同时,将颁证机关即区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公司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了市政府作出的该农用地转用批复,但驳回了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在律师的支持下,刘先生又提起上诉。


最终,刘先生获得二审判决胜诉,农用地转用批复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相继被法院确认为违法。


这两份判决的胜诉为委托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使刘先生在分割征收补偿利益过程中牢牢地掌握了主动权。


通过对本案的梳理,我们可以了解到,当农民出租土地后遇到政府征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农民出租土地给公司,仅仅转让的是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而作为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在遇到征收时,有权凭借土地权属获得征地补偿款。如果征收方仅根据租用合同将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出租方可以直接要求分割补偿利益。


2、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实际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集体组织不主张权利的时候,个人仍有权各自主张。


3、关于本案中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违法问题,该公司并非镇办企业和村办企业,不能取得涉案土地作为建设用地。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用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即非依法批准的,不能用于建设用地。


4、法律允许通过承租等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但是,公司通过与村民签订的租赁合同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通过宅基地使用审批等方式直接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使用权才可以进行使用权登记。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为避免发生如本案类似的情况,农民朋友们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要把遇到土地征收时的相关利益分割的要求或方案写进合同里,明确征收补偿款的归属方,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纠纷,也可以降低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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