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土地征收

律舰-农村拆迁,哪笔补偿费用是村委会有权“拿走”的?

律舰-农村拆迁,哪笔补偿费用是村委会有权“拿走”的?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款无论分为多少项目,基本都是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的,经营性补偿部分有可能归属租赁被拆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租户。而在农村拆迁中,除去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外,村委会似乎总能控制一部分补偿款,甚至有些钱直接被村里以决议的名义截留、挪用而不会进到农户的腰包里。那么,究竟哪笔补偿费用才是村委会有权“拿走”或者“暂扣”的呢?本文,在明律师就把这事儿给大家一次性说清楚。

 

【征地拆迁项目:一共5类补偿,仅1类村委会有权控制】

我们先来看由区县政府负责实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涵盖拆除房屋)。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了5类法定补偿项目,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那么这5类费用分别该支付给谁,由谁控制呢?尚未修订的2014年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一部分,目前仍然应当严格适用。未明确规定的,则可依据地方性规定和征收补偿原理去推论:

  1.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简言之,承包地里修建的水渠、水井、看护房、大棚等地上附着物以及农用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蔬菜瓜果和其他树木等,是谁的补偿就给谁。一般情况下,这些都与村委会、村集体无关。

  2.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参考《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5815号行政裁定书的观点,县级政府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既要满足补偿又要确保社会保障。

    按规定,这笔资金的管理系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在社保基金专户下设立分户,单独管理、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而每个被征地农民都应建立个人账户。

    换言之,这笔费用是不经过村委会、村集体之手直接下发落实的,任何侵占、截留、挪用行为都将涉嫌违法犯罪。

  3. 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农村村民的住宅即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征地农民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自然有权直接领取这笔补偿费用,村委会无权截留、挪用或者进行再分配。

  4. 安置补助费。综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一些省份的地方性规定,以及当前征地实务中的情况,这笔费用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因为在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农用地已经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下,村委会或者村集体无力承担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那么安置补助费显然也没理由占着。

  5. 土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这笔费用是因土地征用而作出的补偿,那么村委会签协议并且领款也实属正当。

    需要指出的是,各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有五五分的,也有四六、三七分的,大多数省份的安置补助费占比更高。而村委会所能控制的,只有划入土地补偿费那一部分。也就是说,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表上所示明的全部费用,并非全都会被村委会控制。

    当然,这笔费用被村委会领走不等于其有权乱花。具体怎么花,那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议并落实。最终,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也会用到村民的头上,让村民受益。

     

【非征收性质拆迁:拆迁补偿利益与村委会无直接关系】


    诸如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这类协议搬迁项目,主要是对农村房屋的“拆旧建新”和撤村并镇。这一过程中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影响是“增减挂钩”而非征收使其消失。故此,相应的补偿费用主要是针对农村房屋的,自然应当由村委会支付给农户。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村民的是,村委会在征地项目中的角色事实上更多的是协助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具体事务,并不享有“行政管理职权”,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控制征地补偿款项的流向。一旦遇到签订补偿协议、房屋被拆除后补偿款迟迟领不到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掌握涉案项目补偿安置落实的进展,找出问题所在,从而尽快拿到本应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王小明/文)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