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张天雨律师
代理此案。一、县政府按照《通告》确定的征收程序对委托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于法无据
“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县政府房屋征收的行为也并未依照其确定的法律依据实施
但是本案中委托人并未参与过评估机构的协商,也未参与评估机构的投票选定,县政府在未与被征收人协商、投票选定的情况下直接确定了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同样违反法律规定。
三、村民委员会作出收回宅基地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前述《通告》,本次改造项目是由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实施单位的。
依照集体土地的房屋征收方式,也应遵循上位法《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而不能以《H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代替上位法,以收回宅基地为名行征收之实。即便是收回宅基地,也要遵循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流程进行。
梁红丽律师团队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凡是碰到类似的混用城市、农村征收程序的项目,都要对其合法性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而对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这类操作,也要始终保持足够的警惕,避免自己的土地、房屋权益被肆意省略、模糊的程序所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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