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可诉行为不再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划分。实践中,诸如强制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的可诉性也逐步得到认可。而在确认拆迁行为违法的诉讼中,无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还是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均为确认拆迁行为违法。进一步具体也只是具体到拆迁行为发生的时间及地点或是该行为针对的对象,如确认某某行政机关某时拆迁某某位于某处房屋的行为违法。但是,就拆迁行为而言,其中可能包含多个行为动作,侵犯了当事人不同的权益。可见,正确界定确认违法的效力范围尤为重要。它决定了当事人主张的赔偿权益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般来讲,拆迁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价值、屋内物品、附属物乃至停产停业损失,这些损失在确认拆迁违法后请求赔偿往往能够得到支持。但是,拆迁过程中存在的殴打、侮辱、拘禁等行为,给被征收人造成的身体健康、名誉乃至精神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就需要在认定拆迁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对上述行为合法性一并进行认定。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
团队认为,确认拆迁违法案件中,是否应当一并认定殴打等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是连贯性标准。
具体来讲,就是殴打等行为与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具有逻辑关系。这种逻辑关系不要求时间和空间的密切相关,但在逻辑上应当具有相当的联系,即承担拆迁行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在拆迁行为实施前后的其他行为是否与拆迁行为基于同一目的,且针对同一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被征收人以外的当事人虽然不是拆迁行为对象的产权人,但在拆迁行为中其另外的合法权益受损,对拆迁行为也应当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否则其权益将无从救济。
起诉人的权益被侵犯即可起诉。只要该被侵犯权益满足合法性要求,起诉人即具有原告资格,至于该权益种类、性质,均不影响原告资格的获得。在此前提下,殴打等行为作为同一行为的组成动作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应当一并赔偿。
维权实践中,也多次出现过征收方在拆迁前将被征收人带离现场实施拘禁或殴打,以便现场工作人员实施拆除的情形。故此确认违法判决的效力也应当及于这类殴打行为。
此种情况与非现场殴打被征收人较为类似,目的也是将当事人带离现场实施拘禁或殴打,以便现场工作人员实施拆除。因此,被征收人以外的人在拆迁现场以外被殴打,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被殴打与拆迁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当事人应当另行主张权益。
以上就是拆迁过程中发生殴打、拘禁、侮辱等行为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作出不同的选择,或是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或是通过报警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在赔偿案件中,虽然医药费等损失相较房屋价值损失而言属于小头,但本着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一并主张医药费等赔偿,人民法院也应当一并对殴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一并判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建议大家,当您分辨不清上述4种情况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的征收维权律师,让律师为自己的维权活动出谋划策,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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