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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九)

摘要: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问题做了修改
《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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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问题做了修改,其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将原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三个月内”调整为六个月内,为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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