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自从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可以说迈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但现实和理想总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实践中总是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低、公开内容不全面准确、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等等情况并不少见。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越发增强,如何才能让政府对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避无可避?为了能够准确获取我们想要的征收维权信息,下面这几道关卡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

【申请什么?】
【向谁申请?】
【怎么申请?】
另一种办法就是采用EMS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方式来申请。采用邮寄方式申请的,邮寄底单或邮寄回执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一定要注意留存好,特别是行政机关签收后,应当及时将邮寄结果打印出来,这些都将可能成为后续维权的重要证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在申请信息公开时,不仅要明确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和机关向我们公开信息的方式,更重要的是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明确。如果达不到标准,行政机关就会要求我们进行更改和补充。实践中,这往往能够成为行政机关不公开信息的借口,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修改、补充的次数,他们就会要求申请人反复的修改和补充,甚至故意为难我们提供一些无从得知的信息,很多维权没办法进行下去就是因为被卡在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这一大关卡了。
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答复期限、延期期限和扣除期限。
答复期限:对于信息公开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延期期限: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扣除期限: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因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这部分期限是可以不算在答复期限内的。另外,行政机关因不能确定信息能否公开,报请保密部门审查的时间,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此没做明确规定,但根据《保密法》的规定,也是应当扣除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了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是不能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的。
行政机关以提供政府信息为由利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些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对于经济困难的老百姓而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费用是可以减免的,只需要本人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即可。
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3月15日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和邮寄费。自此,信息公开申请进入免费时代,费用关就算是直接通过了。
以上就是申请信息公开会遇到的四个重点关卡,在实践中,征收维权之路会遇到很多重困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在期限内答复或者拒绝答复我们,是违法的行为;没有按照我们要求的方式提供答复或者答非所问也是违法行为。这个时候我们必须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既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将程序推进下去。在我们无法单纯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权时,可以找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寻求帮助,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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