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协议的履行及补偿判决做了新规定,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法院审查此类争议,不仅要审查其合约性,更要审查其合法性。合法性要看是否有行政法律依据,以及是否符合《合同法》对民事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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