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张琨、刘博韬律师代理的陈先生、张女士、蔡先生、秦女士诉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被告强迫原告签署空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经山泗洪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随即上诉,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民终4361、4373、4374《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发回泗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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