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之四:吓
吓有两种表现形式,走两个极端:一是威胁你再不配合就拆迁;二是告知你项目是协议拆迁,你爱签不签爱搬不搬,别人都走了就留下你你自己看着办。前者我们分析了多次,房屋若要被合法的拆迁,合法建筑必须有法院的执行裁定,违法建筑必须有完备的处置程序为前提,都不是征收方说拆就能拆的。后者更是完全不符合征收拆迁项目现实的无力说法:项目的拆迁范围是经过依法报批确定的,后续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都等着用地,不可能说不拆就不拆了。所谓“吓唬人”,更多时候吓唬的只能是“傻小子”,睿智理性的被征收人自然不会轻易被这些经不住推敲的说法吓唬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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