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对评估结果不服怎么办?找政府还是找评估公司?
来向在明律师咨询维权的被征收人,可以说绝大多数都是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大多数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时感到十分无助,认为这就是自己房子价值的最终结果,政府已经给我的房子定价了,还能提高补偿吗?在明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拿到不满意、不公平的评估报告不要紧张,被征收人仍然有许多救济途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收到此分户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在申请复核评估时要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一申请需要由被征收人支付一笔数额不低的费用,且能否获得专家鉴定,也要视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而定。故此,是否申请专家鉴定,被征收人需要根据评估报告的实际情况审慎确定,必要时可先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意见。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给出的结论仍有异议的,也就是说经过了复核、专家鉴定等程序仍不满意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此时,被征收人可通过复议或者诉讼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来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适度审查,从而实现对评估报告不满的终极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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