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杨某春及其奶奶刘某亮,在昌江县昌江大道西侧建起二层框架楼房和附属平顶房,面积为763.68平方米。县政府于2013年12月18日对该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杨某春等人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昌江县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期限少于法定期限,构成程序违法。
2014年12月19日,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由于杨某春等人擅自建房没有报建许可,且在施工过程中,县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施工,故杨某春等人对被拆楼房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县政府应担半责,给予适当赔偿。

2016年1月29日,杨某春等人向昌江县政府申请行政赔偿,被拒绝后,于6月16日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经鉴定,涉诉建筑物评估价格为1278997元。
该法院根据此前生效的行政判决,结合县政府在强制拆除行为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房主损害的情况,确认县政府对杨某春等人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县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杨某春等人639498.5元。
记者发现,类似的行政诉讼案件还有一起。
2013年11月15日,昌江县政府对刘某莲位于昌江大道西侧272平方米的楼房,实施了强制拆除。刘某莲及其子女刘某山、刘某欣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12月23日,海南二中院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刘某莲等人涉诉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刘某莲等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赔偿,但县政府未给予赔偿,刘某莲等人遂向该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诉讼期间,涉诉建筑物经评估鉴定价格为454240元。
海南二中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此前生效的行政判决,确认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对刘某莲等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刘某莲等人赔偿454240元。

在上述两起行政赔偿纠纷案件中,海南二中院判决确认,昌江县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款共计1100488.5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春等人、刘某莲等人多次找昌江县政府索求赔偿均无果,遂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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